摘要:容隐制度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长河中,延存了两千多年。我个人觉得,虽然就其影响而言并不是特别巨大,但是若就其意义而言,那么无论是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完善而言,其都不失为是一个不可忽视、需要重视的制度。

容隐制度在时空及意义上所具有的跨越性及重要性,决定了以容隐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本文,在结构、具体论述等诸多方面必然的多层次、多维度。

关键词:容隐制度、历史脉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正文:一、容隐制度定义与性质

1.1容隐制度的定义及限制性条件

容,包容;隐,隐瞒。虽然仅通过这十分简单的字面分析就可以大致推论出什么是容隐制度,但是推论毕竟不是较为精准的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容隐制度呢?我认为容隐制度的定义就是:允许在一定血缘关系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①根据定义我们能够很明显的看出容隐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封建帝国皇帝)以及其下属的司法机构。

至于说容隐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对象我就不再赘述了。这里只简单提一下,容隐制度的适用限制还有不得威胁皇权——即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

1.2容隐制度的性质

第一部分最后要讲的一点是容隐制度的性质——因为容隐制度是由封建帝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所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我认为容隐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质就是封建性。

又由于长期受商周的宗法思想观念、制度和儒家思想的不断主流化、社会化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因此我认为容隐制度所具有的最主要的基本性质就是儒家思想的宗法伦理性。我想也正是由于容隐制度这一基本性质,所以一提及容隐这一制度,整个法学界尤其是以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的专家们都会普遍认为该制度源于大汉帝国宣帝时期。至于他们的依据我们可以从汉儒桓宽的《盐铁论·周秦》:“……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中窥得一斑。

实际上也就是随着把《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孝思想作为重要内容的儒家宗法伦理观的日益深化,宣帝改变了大汉帝国初期首匿罪中关于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即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的确立在封建法律中沿用不废,最终逐步发展成为了容隐制度。

二、容隐制度的功能

2.1容隐制度的政治功能

在政治方面,容隐制度作为一种构成封建帝国庞大、繁杂的政治体系的法律制度,自然会对封建帝国政治起到作用。概括而言,容隐制度主要是通过维护家族内部的稳定来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家族之孝育国家之忠。

2.2容隐制度的经济、文化教化功能

在经济方面,通过保护人口数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文化教化方面,就是造就了无数对内尊敬长辈,对外报效国家的民众。

2.3容隐制度的社会功能

容隐制度在社会秩序方面:家庭的和谐,是家族和谐的基础,而家族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容隐制度下,家族的和谐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容隐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规律

3.1容隐制度的历史脉络

3.1.1容隐制度的源头

其实说起容隐制度的源头,我认为是发源于先秦时期所谓“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②的严禁父子争讼的宗法制度。而大秦帝国时期中对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都不鼓励也不受理,则也含有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犯罪行为的意思。③

3.1.2容隐制度在大唐帝国时期的发展状况

第一部分已经讲述过了大汉帝国时期容隐制度的初步发展情况,下面我就直接重点讲述大唐帝国时期的容隐制度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及其他有关条文中的成熟的具体表现:第一点,容隐制度适用范围史无前例的扩大——既包括有一起生活的亲戚,即“谓同财共具,不限籍之异同,虽无服者,并是”,也包括“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夫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还包括“为主隐”范围之内的部曲、奴婢。第二点,凡在“同居相为隐”范围之内的人都按照“有罪相为隐”来依法“皆勿论”;并且即使是替罪犯通风报信而使其逃亡或者是隐匿的人,“亦不坐”;还有,非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相隐的,也可以比照平常人减罪三等。第三点,法律限制明确——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第四点,“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亲属如果有告发行为的,罪犯视为自首,且不得令其相容隐范围内亲属为证,违者官吏是有罪,要被杖八十。第五点,关于家族内部的侵害行为,《唐律疏议·斗讼律》还有规定:“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④

3.1.3容隐制度在大宋帝国时期的发展状况

接下来的大宋帝国时期,根据《清明集》载大宋帝国法律:“五服内许相容隐,而辄告论者,并同自首。告缌麻以上卑幼得实,犹杖八十。”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容隐制度在较为成熟了的大唐帝国时期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3.1.4容隐制度在大元帝国时期的发展状况

大元帝国时期,“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凡夫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⑤其中的对诸子证父、妻告讦其夫的对应规定及处罚,更加表明了容隐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实用化 。

3.1.5容隐制度在大明帝国时期的发展状况

大明帝国时期,“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⑥乍一眼看上去与之前的容隐制度并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实际上大明帝国律将同居相为隐的范围更加进一步扩大到了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而且法律甚至还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⑦总而言之,大明帝国时期的容隐制度比之前又有了一个显着进步。

3.1.6容隐制度在大清帝国时期的发展状况

大清帝国时期的法律继续在大明律的坚实基础之上,增加了条例:“父为母所杀,其子不应为母隐罪,如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则应为父隐罪,仍听依律容隐免科。”⑧这一条例的增加,更加增添了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容隐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2容隐制度的发展规律

经历数代,两千年的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与完善,容隐制度历久弥新,制度功能日益突出,当然,与之相伴的制度性质——宗法伦理性也好,封建性也好,都不断加强固化。据我对中国法制史的粗略观察,我个人总结出以下规律:第一点,容隐制度适用对象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原始形态的父子相隐,逐步发展为父子、夫妻相隐,进而发展为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最终发展为几乎囊括所有九服亲属的双方面复杂式相隐和部曲、奴婢等并无血缘关系的单方面简单式相隐。

第二点,容隐制度的实施主体一直都是封建国家(封建帝国皇帝)及其下属司法机构。而且都是以封建法律这一与当今社会主义法律同样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形式来以呈现的。

第三点,正是由于第二点的缘故导致了容隐制度的不断深化其的法律制度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及系统性。

第四点,容隐制度一直都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不得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极度威胁皇权,冲击封建统治阶级之统治的犯罪行为。

四、容隐制度的弊端及其如今的意义

4.1容隐制度的弊端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容隐制度的弊端。而其中最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容隐制度中的核心点——纵容犯罪:所造成的财产、人身安全的损失、伤害。从法律的原理来看,法律的功能及性质双重决定了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之所以会有这种完全相悖的情况出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强烈需求,最深层次原因则是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日益国家化、大众化。根深蒂固的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是钳制中国占世界极为大比例的民众的思想的利器,反过来也是维护中国人的思想的护盾。让人们遵循血缘本性,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膜拜皇权,为国家宁愿舍小家而顾大家,宁愿舍身为国,战死沙场而仍觉得无上荣光!

除此之外,容隐制度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地方普通地主家族势力的膨胀化,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官僚、贵族集团权力集中,挑衅皇权,破坏国家统一与稳定。我觉的容隐制度的弊端就这两个比较突出,至于其他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4.2容隐制度如今的意义

本文最后,我就就容隐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及完善的意义来具体展开论述——首先,容隐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家庭(家族)——通过维护家庭(家族)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最终达到国家统一与稳定的终极目标。因此,我认为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及完善时,也应该把重点放在小方面(公民权利以及家庭和谐等弱势内容)的维护上,通过对社会、国家的基础性对象的保护来发展社会、富强国家。

其次,我们国家的宪法大可以宏观规定,但是下位法必须要仔细落实、深化以及细化其所宏观规定的内容,随着所处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增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最后,我认为容隐制度之所以会存延两千多年,而且还始终充满活力,从根本上来说是思想的贡献——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深入人心,并且一直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加强固化。所以,我认为要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及完善好,最为核心,也是最为艰难、持久的工作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大力培育一代又一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强烈的中国人,使以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基本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深入人心,最终同儒家思想一样融入民族骨髓,形成民族性!

唯有由这样的人民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会固若泰山,才会名副其实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作者:刘国良

时间:2015年0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