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主要是一种调节、维系私人间关系的道德,这种道德侧重于从积极的角度要求行为者为特定的对象去“做”点什么,以帮助、成就、满足对方,即它主要措意于处于特定私人关系中之人们彼此之间的“义务”。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 , 我们需要强化调节陌生人之间关系以确立基本公共生活秩序的公德意识和素养。公德首先并主要从消极的角度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其所主要措意的,是对人们不受别人干扰之“权利”的尊重。调节私人间关系的道德可以通过正面示范来建设,而强调“不能够做什么”的公德意识只能更多地依赖于树立“反面教材”来培育。公德所要确立的是公共生活之基本秩序的底线 , 而真正有生机有活力、能增进公共福祉的公共生活,则依赖于社会成员更积极的“公共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时指出,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要“强化道德约束”,个人“私德”方面的教化固然不能轻忽,但笔者以为,公民“公德”意识和素养的培养提升,更应该成为我们今天道德建设的重心,这是今天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势所要求的。

中国在“差序格局”中孕育私德的历史较为久远。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指出,传统乡土社会中的道德,是一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他将这种道德样态的成因与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联系:“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在差序格局下,道德标准都得看所施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不同程度的伸缩,普遍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伦理精神、道德标准是很难生效、没有市场的,“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① 而差序格局在根本上乃是安土重迁的乡土熟人社会中生长形成的,是熟人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格局。因此,“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从根本上讲,是熟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在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中,任何两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与众不同的特定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作为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所要协调的也都属于一个特定的人和另一个特定的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中国传统伦理所强调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无一不是针对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应,“五伦”所要求置身于具体特定关系中的每一个人的操行,无论是“忠”(除了当其体现于“君臣”关系时)、“孝”、“爱”、“悌”、“信”、“义”,等等,主要的也都是体现如何处理、对待特定的私人性关系的品行,基本上属于“私德”的范畴。而事实上,在一个封闭、稳定、没有流动性的熟人社会中,通过这“五伦”及相应的个人操行,也确实已基本能够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共同生活了。

但是,现代社会从根本上讲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人们每天都要和越来越多的陌生人直接、间接地打交道,或者和陌生人共处在同一个场所、领域。由此就自然地产生了一个如何同陌生人和平、和谐地共处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从传统熟人社会中发生生长起来的那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所没有触及的。我们的传统中从根本上缺乏约束、引导人们在公共场所、领域中的行为以规范和协调同陌生人关系的伦理规范和品德要求;我们有一整套培养“私德”的修身之道,教化之法,却缺乏、至少是忽视对公德之教化培养的关心。而问题是,一个具有再好的“私德”的人,也未必能够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稳妥地适应与应对同陌生人的关系。由此引起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碰撞接触而进入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曾带来过不少公共秩序、社会生活中的尴尬、窘困、矛盾、冲突,甚至由此招来外人的白眼和欺辱(如,据说曾出现在上海外滩公园门口的那块“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事实上就与此有关 ② );当然,也曾引起包括梁启超、严复、陈独秀、梁漱溟、费孝通等在内许多思想者的议论感慨。但是,直到今天,尽管我国社会无论城乡都已经开始从根本上进入陌生人社会,但是,陌生人社会之公共生活秩序所要求的公德意识和素养在我国国民身上的表现依旧是令人尴尬和失望的,这一点,凡正视现实而不闭目塞听、文过饰非的人们都不会否认。也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德”意识和素养的培养提升,是我们今天道德建设的重心。

那么,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培育提升社会成员的“公德”意识和素养呢?上面指出,在适应现代陌生人社会之“公德”的培养教化方面,我们并不像对“私德”的培养那样有一整套的修身之道和教化之法。而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传统上培育个人“私德”的那一套手段办法直接移用到公民“公德”的培育上,这是因为,在性质特征上,“公德”和“私德”之间是很不相同的。

“公德”和“私德”在形式上无疑是不同的:“私德”的表现形式是特殊主义的,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而“公德”在表现形式上则是普遍主义的,即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其标准是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不过,说“公德”和“私德”在性质特征上有很大不同,主要的并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所要求于行为者之操行的实质内涵的侧重上。从总体上看,作为维系着私人之间关系的“私德”所要求于行为者的,固然也包含一些从反面来提出的要求,如不能做对不起父母、配偶、朋友的事等,但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忠”、“孝”、“爱”、“悌”、“信”、“义”,通常都更为突出正面的、积极的要求,即要求行为者针对特定的对象积极地去“做”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以帮助对方,成就对方,愉悦对方,满足对方,无论这个特定的“对方”是父母、兄弟、配偶、朋友,还是其他什么熟人。也就是说,“私德”所主要措意的,是处于特定私人关系中之人们彼此之间的“义务”。但是,与主旨在协调陌生人之间关系的“公德”不同,它首先并主要地不是从正面、积极的角度去引导、激励社会成员的行为,而是从反面、消极的角度来提出要求,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也即,它首先并主要要求的,并不是你应该为那些与你共处在同一个场所、领域的陌生人做一些什么,而是要求你不能够做什么,以免影响别人,妨碍别人。你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因为这会妨碍环境卫生,影响别人的健康;你不能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因为这会干扰别人;你不能闯红灯、故意别车或占用“生命车道”,因为这会影响公共交通,威胁他人安全;你不可任意排污,因为这会破坏生态,危害人类整体的健康发展与生活……所有诸如此类“公德”上的要求,往往都涉及到对人们某些行为的“禁止”、“不允许”。当我们说一个人“不讲公德”、“没有公德”时,通常也往往不是因为他没有去帮助别人,而是因为他做了不该做的事情。相应地,在公共生活中,通常使我们感到闹心、气愤或恼怒的,一般也不是因为那些陌生人没有帮助我们,而是因为他们旁若无人的行为妨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一言以蔽之,“公德”首先并主要措意的,是对人们不受别人干扰之“权利”的尊重。

同“公德”与“私德”对于行为者之操行要求的上述区别相联系,培育社会成员“公德”意识的方式手段与培育“私德”的方式手段也就有所不同。而其中最重要、最值得指出的一点不同也许就是,由于“私德”突出从正面、积极的角度要求行为者为特定的对象去“做”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因而,它更多地需要、也可以通过正面示范和树立正面的榜样来教化培育。但是,由于“公德”首先并主要是从反面、消极的角度要求社会成员不能够做什么,以免影响别人,妨碍别人,因而,它也就无法通过正面示范和树立正面的榜样来培养,而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通过惩罚那些做了不该做的事情的行为者,通过树立“反面教材”,从反面来教会社会成员讲“公德”,来培育社会的公德意识。换言之,你也许能够通过树立、宣扬一个孝子的典范而使孩子们懂得如何孝顺父母,但你很难通过树立、宣扬一个尊章守法、诚信经营的标兵企业而来改变那些制假售假、偷排偷放的企业的行为。应该承认,多年来,我们的一些相关部门在试图改进我国社会的道德风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和努力,但是,同样也不能否认,这些工作和努力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至少在体现现代文明风尚的社会公德的培育方面是如此。而之所以如此,是不是跟我们没有真切清楚地认识“公德”与“私德”之性质及其相应的培育方式的区别有关呢?

说“公德”首先并主要是从反面、消极的角度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良好的公共生活不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通过上面所说的“公德”建设,使社会成员懂得自我约束,要确立的乃是公共生活之基本秩序的底线。但是,真正良好的、有生机有活力的、能增进与每一个人都相关的公共福祉的公共生活,则需要社会成员更积极的行动,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为了突出“公德”与“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之间在伦理取向上的区别,为了强调当今我国社会更为迫切地需要强化从反面、消极的角度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在公共场所领域中的行为,同时也为了表明推动公民积极参与的那种素质乃是更高的,且应该以公民懂得自我约束的素质为基础的,我们不妨将这种素质称为“公共精神”,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德”。

如何引发、培育这种公共精神?很多人都会注意到,强调公私对立、此消彼长,要求人们在道德意识和政治理念上“大公无私”、“以公灭私”,是中国文化观念中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我们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无限地颂扬“公”,另一方面,又将私看作恶的根源而大加挞伐。“立公”与“灭私”于是成为一个问题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但是,问题的吊诡之处恰恰在于,你越是为了立公而挞伐、排斥私,越是将公私看作绝对冲突、势不两立的双方,结果却是越难以在人们的心中树立起真正的公共关怀和公共精神。这是因为,当“立公”以“灭私”为前提,而“私”,作为个体自我的一部分,是个体生命所固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无法被根绝的,因此,这个前提事实上无法真正确立;既然前提无法确立,“公”心也就无法在人们心中真正扎根,相反,从那个无法根绝的“私”心看去,在公私绝对冲突、势不两立的理解图式下,“公”乃是异己之物,是压抑乃至剥夺自己的力量,既如此,“公”以及与“公”有关的事务自然引不起人们的关心与热情。由此可见,为了真正切实地培育人们的公共精神,我们需要的不是继承传统上建立在公私对立基础上的所谓“大公无私”,恰恰相反,我们必须改变对于公私关系的传统理解方式,重塑公私观念。简单地说, “公”与“私”尽管是两个对应的范畴,但同时又是彼此勾连贯通的双方,这勾连贯通的桥梁就是个体的“人格”( personality)。也就是说,“公”与“私”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完整而独特的个人人格:个人所独有的、无关于也有别于所有其他人的,构成了他的“私”,而个人身上和其他人所共同共通的东西,包括共同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共通的人性等等,则构成了“公”。因此, “私”固然与己相连,但“公”同样也与个体自身密切相关,只不过不仅仅只是与某一个人相关而已。在此意义上,公共事务也就成了所有相关之人“自己的事”,既为“自己的事”,自然也就比较容易引发人们关心、参与、投入的热情。一言以蔽之,如果说,公德心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认识到,你的行为与他人有关,因此,你必须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这些他人的影响。虽然这些他人你可能并不认识,那么,形成公共精神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你要认识到,那些发生于、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事务与你利益相关,而你的介入参与则将影响到这些事情的走向,虽然这些事情看似在你自身之外。

于是,如何引发、培育人们的公共精神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转变为如何引导人们形成这样的认识的问题。在这方面,托克维尔关于美国的乡镇自治如何塑造美国人的公共精神的分析虽然朴素,却值得我们参考:“很难使一个人放弃自我去关心整个国家的命运,因为他不太理解国家的命运会对他个人的境遇发生影响。但是,如果要修筑一条公路通到他的家园,他马上会知道这件小公事与他的大私事之间的关系,而且不必告诉他,他就会发现个人利益和全体利益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也就是说,要引发培育人们的公共精神,我们不能一下子从“大公”开始,恰恰必须从“小公”开始。在那些小范围的公共事务(如托克维尔所说的乡镇事务)中,人们一方面比较容易切身地体会到公共事务与自己之休戚相关性,另一方面,也比较容易体会到自身对于这种公共事务的参与所具有的效能感,从而在这种参与介入中,慢慢地体会到,在这个世界上,除了存在着使人与人之间分离开来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还存在着许许多多使人与人之间联合起来的、相互关联的利益,进而在这种体认中,逐步地、习惯成自然地引发出人们的公共关怀、公共精神。当然,更具体的问题还在于,这个可以成为公共精神起点的“小公”的具体着落点在哪里?托克维尔所说的乡镇事务当然是,但是,在今天这个交通和通讯越来越发达便捷、社会生活之全球化与个体化并存的时代中,地理空间上的接近在人们社会交往、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各种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式微已是无可避免的事。相反,作为“脱域的共同体”的各种志愿结社(“社会组织”或“社团”)的发展则成为今日世界上一个突出的现象。 笔者因此认为,在今天,正是这些志愿结社,可以成为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一个摇篮,就像几年前笔者在一篇文章中说的那样:“公民的自由结社……是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结社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进入公共领域提供了渠道。由于结社是自由、自愿的,公民的这种参与、进入也就是独立自主的。尽管最初人们往往是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关心而参与公共事务,但是,通过这种独立自主的公共参与,人们逐渐会认识到,除了那些使他们与其他个体分离开的利益外,还有能够使他们彼此联系、联合起来的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完全依赖于他们每个人共同参与的努力。由此,人们逐步会像关心自己的利益那样关心公共利益,从而培养出仅仅通过几年一次的、在公民对于切身利益的感觉上无关痛痒的选举投票所永远不能真正培养出来的公共精神。”

作者:王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