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论

本书讨论的是个体自由问题,或者说,群体对个体进行干预时,应该以何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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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历史里,自由与权威的斗争络绎不绝,通常发生在臣民和统治者之间,那时的自由是对统治者暴虐的防范。统治者通常被当作人民的对立面,他们通过继承或者征服来获得权威,而不是通过被统治者的意愿。民众不敢对统治者的权威提出异议,甚至压根没有这个想法,顶多只是通过一些举措来防止暴政。

统治者的权力是必要的,同时也是高度危险的。这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用来抵御外敌,也可能用来压制民众。因此,需要对权力设置一些限制。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意味着给人民的自由。

有两种限制权力的做法:一,明确界定个体的一些权利不得被统治者侵犯,否则,民众可以发起正义之战;二,近代的一种做法是建立宪政制衡,要求统治者的一些重要举措,必须得到民众或民众代表的同意。

第一种限权的做法,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统治者或多或少地接受了。但第二种宪政制衡的做法还远未实现,这是各地自由主义者的首要理想。只要人类还指望以一个统治者来替代另一个统治者,还祈盼一位承诺仁政的主子,宪政制衡就依然是我们的至高理想。

[2]

后来有一种新想法:如果统治者由人民选出,并可按民意更换,统治者就会与人民心意一致,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民众就可以把权力托付给统治者集中行使,而不必担心被滥用的权力侵害。

基于这个想法,大家开始寄希望于选举。各国的平民党派都把选举并限制任期长度作为首要目标。

大家不再像从前那样关注限权,有人认为限权可能只适用于那些反人民的统治者。如今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想家,主张限权的所剩无几。

终于,法兰西共和国呱呱坠地,民选政府的理想变成了现实。然而,一个个美梦却开始破灭。

人们开始明白,行使权力的“人民”和权力实施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心意一致的;“自治”不是每个人自己治理自己,而是每个人受其他所有人治理;“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大多数人(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行使权力的“人民”渴望着压迫某一部分人民,造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所以,防范人民滥用权力和防范统治者滥用权力一样重要。即便对一个代表民众(确切地说应该是代表民众中最强大的党派)的政府,限制其权力也是极其重要的。

[3]

“多数人的暴政”是自由的大敌。在政治学说里,“多数人的暴政”已经被当作需要戒备的祸患之一。

表面上看起来,“多数人的暴政”似乎需要借助公权力来施行。实际上,当社会集体凌驾于个体之上时,暴政的施行并不一定要借助公权力,这时社会本身就是暴君。

社会本身就能够执行自己的命令,如果这个命令是错误的,就会造成比政治压迫更可怕的社会压迫。社会压迫虽然不常带有严厉的惩罚,但却更深入地渗透在生活里,束缚着人们的心灵。

因此,不但要防范公权力的暴政,还要防范社会主流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要防范社会将自己的观念作为行为准则强加给异议者,防范社会束缚与主流不一致的个性,防范社会用一个模子来塑造所有人。

集体意见对于个体的干预应有边界,找到这个边界并使它不被侵蚀,对于人类幸福,对于避免专制,都必不可少。问题是,这个边界究竟应该设定在哪里?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平衡?

[4]

如果人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的生活都将缺乏保障。因此,的确需要制定一些行为准则。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法律,在法律不适宜的事情上,则要仰仗社会舆论。

行为准则影响着自由,然而很多行为准则并无坚实理由。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行为准则各异。一个时代或国家的准则,会令另一个时代或国家的人难以理解。怪异的是,人们又总觉得自己身边的准则是亘古未变、理所当然的。习俗就是最好的例子。当群体对个体进行干预时,常以习俗的旗号来打消人们的质疑。以“亘古未变的习俗”之名,干预就显得理所当然,不再需要理由了。

每个人都希望别人按照自己的行为准则行事,综合起来就形成了社会准则。如果你的行为准则没有缘由,那就只是个人偏好。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所以,个人的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会受别人的影响。如果你的行为准则缘于“别人也这样”,那就只是众人偏好。

个人的行为准则可能缘于他的偏见或迷信,也可能缘于他的社会情感(比如爱慕或妒忌,尊重或傲慢)。人们的社会情感,受上流阶层的影响很大。王侯会影响臣民、贵族会影响平民。当这个上流阶层走向没落,丧失支配地位时,社会情感也将反转。

不但现实世界的上流阶层影响着人们,精神世界里的神灵也影响着人们。人们对神灵发自内心的奉迎,引发了对异教徒实实在在的憎恶,必须烧死他们方消心头之恨。

另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切,也影响着社会准则(尤其是道德准则)的走向。遗憾的是,这种关切,受感性的左右远大于理性。同情和厌恶左右着道德准则,然而它们对社会利益几乎没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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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自己真正关心的事情上不能容忍异议,这是天性使然。不管是统治者还是平民,只要力所能及,就想把自己的观念强加给他人。就这样,群体的偏好(或者说群体里强势者的偏好)变成了社会的规则,违规就要遭受法律和舆论的惩罚。

以宗教为例。异教总是受到主流教派的压迫,这时,他们竭尽全力请求社会允许他们的分歧。然而,当他们冲破束缚,变成新的主流教派时,也同样开始压迫其他分歧者。

伟大作家们笔下的宗教自由在现实世界里很少实现,除非那个地方的人们对宗教漠不关心。再宽容的信徒,对异议的容忍都是有限度的,有的信徒无法容忍无神论,而有的信徒甚至无法容忍对教义的不同解读。无论在哪里,只要信徒们的宗教情感是真实而强烈的,异议者面临的从众压力就不会小。

奇怪的是:那些思想上先人一步的精英,虽然会对一些规则的细节提出异议,却很少质疑为什么这个规则要成为每个人的律条。当自己的某个观点被视为“异端邪说”遭到压迫时,他们会竭尽全力为这个具体观点而战,而不是联合其他各类“异端”一起为广泛的自由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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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英国政治的独特发展史,我们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不同,虽然舆论的枷锁可能更重,但法律的束缚却更轻。人们总是很敌视公权力对个体行为的干预,与其说是出于对个体独立的尊重,不如说是出于对公权力的戒备。所以,一旦要把法律对个人的控制延展到那些还不受法律控制的事情上,大多数人在理性思考之前,就会在情感上直接反对。

实际上,对于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判断准则,人们只是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支持还是反对。有些人,无论看到一件需要提倡的好事,还是一件需要禁止的坏事,都希望由政府来承揽;还有些人,宁可忍受各种痛苦,也不愿让政府再增加一件事。由于缺乏应有的判断准则,人们对于政府的干预,有时错误地呼唤,有时失当地谴责。

本书的目的是提出一条非常简单的原则。无论通过法律还是舆论,干预个人事务都应遵守这条原则。这条原则就是:干预个体自由的正当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防止其伤害他人”。

其他的干预理由都不正当,例如“为了当事人的幸福”强迫他(或禁止他)做某事。哪怕他不这么做就会遭受不幸,也不能强迫,只能劝告。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要对社会负责,而只涉及自己的那部分,他应该拥有绝对的独立权。毕竟,对于他的身体和心灵,他自己就是最高主权者。

当然,这条自由原则只适用于各项能力已经成熟的成年人,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那些还需要由别人照顾的人,我们不但要保护他们免受外来的伤害,也要保护他们免受自己行为的伤害。

这条自由原则也不适用于那些尚未开化的野蛮人社会。如果这个社会还没有能力通过平等的讨论来进步,自由也无从应用。对这种社会的治理,只要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状况,适当地专制也是合理的。一旦这个社会有能力通过讨论来进步,就不应该再“为了他们好而干预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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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力主的是,只有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才需要遵从外部的约束。如果一个人伤害他人的证据确凿,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不适合法律惩罚的领域,则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个体的行动可能伤害他人,个体的不作为也可能伤害他人(比如拒绝出庭作证、拒绝防御外敌、不保护无力自卫的人等等)。这两种情况下,个体都应该对他所造成的伤害负责,但后一种情况下应该更加谨慎,很多时候,个体的不作为可能是正当的。

在个体会影响他人的事情上,个体应该对他人和社会负责。那么,在哪些领域内个体享有完全的自由呢?

有以下三个领域。在这三个领域内,个体的生活和行为仅对自己产生直接的影响。即便看起来似乎影响到了他人,他人也是自由自愿且不受欺骗的。

•首先,意识领域。这是指对社会、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与情感。在该领域,个体应该享有完全的自由。这也包括发表和出版,因为发表和出版与意识本身同等重要,而且实际上无法分开。

•其次,品味和追求。只要不伤及他人,个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自由地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并承担后果。即使别人觉得这很怪诞、愚蠢或者错误。

•最后,个体之间的联合。由个体自由的原则可以推知,只要不伤害到他人,个体之间还可以自由地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不受强迫和欺骗的成年人。

如果一个社会里,这三个领域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个社会就不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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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由,是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心中的美好,同时不能阻碍别人的追求。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最佳监护人。让人们各自追求自己心中的美好,比强迫人们追求别人心中的美好,对人类的益处更大。

尽管这个道理听起来像老生常谈,但是当前观念与实际的走向却恰恰相反。从古到今,社会一直竭力迫使人们遵从它对美好个人和美好社会的定义。

古代的共和国认为政府有权管理个人的一切行为,古代的哲学家也认同这一点,理由是每个公民的身体和智力都和国家利益深切相关。

在现代,政教的分离,虽然防止了法律大面积干预个人精神生活,但是也加强了道德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绑架。

宗教是左右道德情操的最强大的力量,可是,它要么被企图掌管人们一切行为的教阶集团所控制,要么被清教主义的精神所控制。一些积极引领宗教革新的现代改革家,对精神控制的强调一点也不比教会弱。尤其是孔德,在他的《实证政治体系》一书中,他主张通过道德而非法律,建立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专制社会体系。这个想法甚至比古代哲学家中最严酷的纪律主义者还严酷。

当今世界日益倾向于,借助舆论和法律,让社会权力越来越多地侵犯个人。同时,世界形势的变化也在加强社会的权力,削弱个人的力量。看起来,社会权力对个人的侵犯不但不会自然消失,而且会日益增长。除非在人们的道德信念里树立起一道有力屏障,来阻止这一危害,否则我们只能看着它继续坐大。

下一章将专门论述意识领域的自由,以及和它密不可分的言论、写作与出版的自由。尽管这些自由在那些自由政体的国家里已经成为政治道德的一部分,但其背后的道理,人们并未理解透彻。

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

人们已经认识到,出版自由有助于防范腐败和暴政。如果立法或行政机关不顺应民众的利益,反而要规定民众可以听到什么不可以听到什么,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虽然英国关于出版的法律仍不够自由,但政府实际上很少用它来管制言论。在立宪国家,政府通常都不会管制言论,否则公众将无法容忍。只有“在人民的意愿下”,政府才会对言论进行管制。

不过,“在人民的意愿下”管制言论,和“违反人民的意愿”管制言论一样有害。如果全人类都持有一种观点,只有一个人意见相反,人们并没有理由禁止他说话;正如一旦他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禁止别人说话一样。

剥夺一件个人财产只是对个人的伤害,但禁止一个观点的表达,则是对包含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伤害。对那些不同意这个观点的人,伤害甚至更大:如果观点是对的,那他们错失了改正的良机;如果观点是错的,那他们失去了与谬误进行碰撞,使真理更清晰的机会。

本章我们分两个论点来论证言论自由的必要性。一,我们永远不能断定我们竭力禁止的言论是错的。二,即使某个言论是错的,仍然不应该禁止它。

[1]

我们的判断力极为有限,即便是历史上的智者先贤,他们的很多观点也已被证明是错的。但我们做判断时,常常忘记自己容易错的事实。谁都不愿承认,自己深以为然的观点可能就是错误之一。

时代也不比个人犯错少,每个时代都有很多想法被后世视为错误甚至荒谬。今天我们深信不疑的很多观点将被后代抛弃,正如过去通行的观点被我们抛弃一样。

专制独断者,在几乎所有事情上都会对自己的观点表现得非常自大。相比之下,一般人倒是更为幸运,能听到反对自己的不同观点,犯了错也有人来纠正。

但一般人对于自己的独立判断缺乏自信,总想依赖所处群体的赞同。而他所处的群体,不外乎同党、同教、同阶层(如果尺度再放大一些,不外乎同国家、同时代),他成为这个群体的一份子可能完全出于偶然。因为生在伦敦,所以成了基督徒,因为生在北京,所以成了儒生。这种由偶然来左右的观点,又有多坚实可靠呢?

管制言论,禁止自由讨论,相当于认定了权威的观点绝对正确。这当然不对。权威不可能永远正确,它压制的观点也有对的可能。所以,谁都无权为全人类断是非,也无权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判断。我们不能因为权威否定了某个观点,就拒绝聆听它。基于这个简单的道理,管制言论就是错误的。

可能有这种反对的声音:当人们确信自己的观点正确无误时,却出于对异议的宽容而放任坏人传播有害的观点,这是不负责任的怯懦之举。

我的回答是,这恰恰错误地认定了自己是绝对正确的。认定某一观点正确,应该是因为它始终经得起质疑,而不是因为它不容质疑。允许对观点自由地讨论和质疑,是认定它正确的前提,也是人类求真之路的唯一理性保证。

[2]

既然人类的判断力如此有限,为什么我们的观点和言行总体上还是理性居多呢?

因为人类具有可贵的修正能力。我们能够通过经验和讨论来修正自己的错误。一开始错误的观点和做法,常常会经由讨论、反驳、事实、经验逐步得到修正。

无论作为智慧的结晶还是道德的结晶,人类一切值得尊敬之处都源于这可贵的修正能力。

人类判断力的提升也依赖于这可贵的修正能力。为什么有些人的判断力很值得信赖?因为他总是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批评,倾听反对的声音,从一切正确的东西里吸取益处。要想对某一主题求得整体认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倾听关于它的各种意见,学习不同思维对它的各种观察方式。

吸收他人观点中正确的东西来修正自己的观点,不但不会引发怀疑、混乱和无所适从,而且能使自己的观点更值得信任。因为,了解一切反对意见并予以回应,说明已经主动寻求了反驳和质疑,而不是绕开它们。经过这个过程得到的判断,当然优于未经类似检验的判断。

明哲之士尚且需要倾听各种反对的声音来避免犯错,由多数愚者和少数智者混合而成的公众,就更应如此了。即便以不宽容著称的罗马天主教会,在追封圣徒时,都要耐心倾听专职调查员对候选者的揭发和攻击。候选者生前表现再圣洁,教会也必须全面听取各种反对的声音,权衡之后,才能追授荣耀。

要想确保某一观点正确无误,除了让全世界一起来挑战它之外,别无他法。如果不接受这些挑战,或者经不起这些挑战,那就不能说它正确无误。牛顿力学如果没有经历当初的责难,人们今天对它也不会如此信服。

只有一直保持言论的开放,我们才可以指望,如果有更正确的观点,就一定会被发现;我们才可以相信,我们获得了接近真理的路径。这也是易错的人类获取确定性的唯一路径。

怪诞的是,人们可以接受前面这些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证,但却总是反对将其“推向极端”。他们不明白,如果不能确定这一论证在极端情况下有效,就不能确定它在一般情况下有效。他们虽然承认有必要在那些存在疑问的命题上开放言论,却认为在某些原则或信条上必须禁止质疑,这个时候,他们居然还觉得自己并没有自以为是。

对于任何命题,如果禁止反驳和质疑,那就是自以为是。那就是认定自己绝对正确,认定自己可以作为确定性的裁判,并且是可以不听取另一方意见的裁判。

有人质疑说,难道对上帝虔诚的信仰也是自以为是吗?

实际上,我说的自以为是,指的不是对某个观点确信无疑,而是要用这个观点替他人断是非,不容许反面的声音。那么,即便这个观点我非常信服,我也要痛斥这种自以为是。

[3]

就算大家都认为某个观点有害,甚至不道德和不敬神,也不该禁止它的发声。一纸禁令非但不会使社会更安全,反倒会使社会更危险。正是在这种禁令下,一代代人犯下了可怕的错误,让后人觉得毛骨悚然。

历史上有过很多这类锥心刻骨的事件,人们甚至滥用法律的强大力量,来铲除贤人智者和他的思想学说。

譬如苏格拉底之死。按照记载,苏格拉底可以算是他那个时代里最正直的人,他博大的思想还启发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这位历代思想家公认的宗师,却被人们以不敬神和不道德的罪名处死。不敬神,是指他否认这个国家信奉的神;不道德,是指他“腐蚀”青年的思想。这些指控让法官由衷地认定他有罪,于是处死了这位正直的智者。

另一桩“毫不逊色”的罪恶审判发生在一千八百多年前的各各他(耶稣受难地)。今天,人们把耶稣敬奉为万能上帝的化身,但是,当年人们竟以亵渎神灵的罪名将他处死。值得注意的是,造就这场悲剧的人并不是坏人,甚至比一般人更好。他们内心充满了宗教感情、道德感情与爱国感情。这种人,在任何时代里都有可能受人敬仰地度过无暇的一生。

当大祭司对耶稣发出最严厉的指控时,他的憎恶与愤怒很可能是发自内心的,和今天虔诚的人们表现出的宗教感情、道德感情一样真挚。今天,我们对大祭司的行为感到震惊,但如果我们是出生在那个时代的犹太人,我们的所作所为可能和他完全一样。

再说说马可·奥勒留迫害基督徒的例子。如果曾经有谁既执掌大权又高尚开明,那无疑当数古罗马皇帝马可·奥勒留了。作为文明世界的君主,奥勒留既公正,又温和。他的著作代表着古代思想世界最高的道德水准,和经典的基督教义非常相近。然而,这个最像基督徒的君主,恰恰成为了基督徒的迫害者。

奥勒留知道当时的社会环境很糟,他认为,人们通过对公认之神的共同信仰联结在一起,才能避免变得更糟。而新生的基督教竟然企图解除这个联结,这是他不能接受的。况且,在他眼里,基督教的信仰并非源于神启,神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怪异历史并不可信。(他肯定料想不到,这个他无法相信的信仰体系,竟能在历经一切艰难险阻之后,成为革故鼎新的工具。)

于是,这位仁慈和蔼的哲学家皇帝,在责任感的驱使下,对基督徒实行了残酷的迫害。

令人惊讶的是,当年奥勒留用来迫害基督徒的一些理由,今天又被用来迫害反基督教人士,比如无神论者。那些想要扼制思想和言论的人,总想将自己个人的是非观推及到普罗大众,重复奥勒留犯下的错误。当年奥勒留认为基督教将导致社会解体,今天基督徒也坚定地认为无神论将导致社会解体。既然奥勒留迫害基督徒的行为并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今天我们也没有理由扼制无神论者。

[4]

敌视信仰自由的人,有时会引用约翰逊博士的说法来粉饰宗教迫害。他们说,迫害是真理应该经受的考验,真理最终将冲破一切束缚。

事实上,真理总能战胜迫害的说法,只是人们津津乐道的美丽谎言。历史上真理被迫害灭杀的例子罄竹难书,即使不被灭杀,也时常被扼制数百年。

以宗教为例:在马丁·路德之前推行宗教改革的,至少有二十多代人,但都被镇压了。布雷西亚的阿诺德、多尔奇诺修士、萨伏那洛拉、阿尔比派、韦尔多派、罗拉派、胡斯派,无一例外。即便路德之后,各地顽固的迫害者们也总能得逞。在西班牙、意大利、佛兰德斯、奥地利帝国,新教被连根拔起。在英格兰,如果玛丽女王还活着,情况可能也差不多。除非所谓的异端已成长为非常强大的力量,否则迫害者总能得偿所愿。

众所周知,基督教差点在罗马帝国灭绝。它最终能得到传播并成为主流,只是因为迫害是间歇性的,中间长时段的间隔,使它得以延续和传播。

有人认为,真理天然具有抵御错误的力量,能够战胜地牢与火刑。这是一种毫无根据的侥幸心理。地牢与火刑,时常成功地阻断真理的传播。人们对待真理,不见得比对待谬误更热情。真理的真正优势在于,它虽然可能被扼杀多次,然而在悠悠岁月中,总会被人重新发现。

还有人会说,我们现在已经不再处死异端了。的确,我们不再剿杀异端,但是,千万别沾沾自喜地以为我们已经杜绝了法律迫害。

1857年,在康瓦尔郡,一个无辜的人被判处21个月的徒刑,只因为他说了一些冒犯基督教的话并写在门上。同年,在老贝利中央刑事法庭,有两个人被剥夺陪审员资格,因为他们坦承自己没有宗教信仰。

这样把正义拒之门外的事,竟然源自法律的要求。法律规定,如果不声明自己信仰上帝(或其他神),就不允许在法庭上作证。这就等于宣布这些人不受法律的保护。对这些人的袭击可以逃脱惩罚,除非有信神者在场。进一步说,如果没有信神者出庭作证,对任何人的袭击都可以逃脱惩罚。

这条法令基于这样的假设:不信神者的誓言毫无价值。这纯属对历史的无知。一切时代都有无数不信神的杰出人士,他们以道德和成就而享誉世界。

此外,这一法令和它的目的自相矛盾。一个出庭作证的无神论者,如果谎称信神,证词就会被认可;而如果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坦承自己不信神,这种不肯说谎的正直的人,反倒会被法庭拒绝。这条荒唐的法令,只配当作仇恨的标志和宗教迫害的遗产。

的确,这只是宗教迫害的余波,比这更严酷的迫害手段已经消失了一代人之久。不过,在如今的大众思潮下,很难保证严酷不会卷土重来。我们平静的生活,不但被追求新利益的想法搅动,还常常被恢复旧日邪恶的欲望鼓荡。今天自吹自擂的宗教复兴之说,在心胸狭隘、缺乏教养的人的心里,至少复兴了他们偏执的信仰。

人类情感中那狭隘的酵母强劲而持久,一直都存在于这个国家的中产阶级之中,只要一点点鼓动,就能驱使他们积极地去迫害那些他们一直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迫害对象。正是人们对“异端”的这种态度,使英国还算不上一个精神自由的国家。

这个社会性的毛病,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法律加剧了。由于害怕法律的惩罚,英国很少有人敢于发表异议挑战社会禁令。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公众舆论就像法律一样有效,如果因为发表异议而被排挤得无法谋生,那和被关进大牢是一样的。只有那些衣食无忧,并不稀罕从各级权势、各种群体或公众那里博取好处的人,才可以无所畏惧地发表任何观点。

[5]

看起来,社会的不宽容并没有杀死一个人,也没有根除各种意见,只是使人掩藏了自己的异议,不敢积极传播。事物被保持在似乎令人满意的状态,因为不用处罚和关押人,就能使主流意见表面上不被干扰。对于维持思想世界的和平,让事物沿着亘古不变的轨道运行,这倒是一个便利的方案。但是,为了思想世界的太平景象,我们却牺牲了人类心灵中全部的道德勇气。

这种状态下,绝对不会诞生出能够装点人类思想世界的无畏勇者和严谨智者。人们所能看到的,都是趋时附势之徒,他们对问题的论证并非因为自己深深信服,而是为了取悦听众。那些不愿趋时附势的人,则通过窄化自己的思想,将话题缩小到琐碎的现实问题上,以避免犯下原则性的错误。实际上,那些琐碎的现实问题,只要人类的心智得到增进,自然就会被解决。而我们放弃的,恰恰是增进人类心智的钥匙——对最高深的主题的勇敢探讨。

禁止不能得到“正统”结论的探讨,损失最大的并不是异端,而是“正统”,他们思想的发展受到了限制。那么多的聪明人,谨小慎微,仅仅因为害怕被人批评为不道德不敬神,就不敢沿着独立的思想勇敢前行。谁能算清世界因此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呢?

那么多极富良心且思考入微的人,殚精竭虑,煞费苦心,试图把自己良心理性指向的观念与“正统”观念调和一致,但最后都徒劳无功。

思想家的首要义务是跟随自己的理性,而不管它会得出何种结论。不承认这一点的人,一定不会成为伟大的思想家。

一个敢于自己思考的人,即使得到的结果是错的,也比那些不敢自己思考只知抱守主流观念的人,对真理的贡献要更多些。

思想自由并不只是为了培养伟大的思想家,要想让普通人也能达到尽量高的精神高度,思想自由同样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土壤上,从未长出,也绝不会长出智力活跃的民族。如果某个民族有一段时期智力很活跃,那一定是因为这段时期里收起了对异端思想的恐惧。

倘若“原则问题不容争辩”,倘若“最重要的问题已有定案不容讨论”,那就肯定不能指望看到活跃的精神世界,不能指望重现历史上那些令人神往的思想盛世。只有公开辩论那些足以点燃激情的重大主题,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人们的心灵,让智力平平的普通人也能达到懂得思考的高贵境界。

欧洲历史上曾有过三个这样的宝贵时期:一是紧接着宗教改革之后的时期;二是十八世纪后半叶,那时知识分子阶层里有着丰富的思想运动;三是歌德和费希特时代,德国有过短暂的思想涌动。这三个时期产生的具体观念各有不同,相同的是,三个时期都挣脱了权威的束缚。在这三个时期里,旧的精神专制已被摧毁,而新的精神专制还未形成。

欧洲之所以能成为今日之欧洲,正源于这三个时期的推动。在此之后,无论精神方面还是制度方面的每一步改进,都可以追溯到这三者之一。今天,许多迹象表明,这三个时期所激发的动力已消耗殆尽,我们如果不重新力主精神自由,新的进步就无法发生。

[6]

前面半章论述了第一个论点:我们永远不能断定我们禁止的言论是错的。接下来半章将论述第二个论点:即使某个言论是错的,仍然不应禁止它。

我们先假设主流观点正确,然后再来探讨:如果这个正确性不允许自由讨论,会有什么影响?

再正确的观点,如果不能经受充分的、无顾忌的讨论,只会变成僵化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有些人只想要别人深信不疑地赞同他们的观点,哪怕对观点背后的理由一无所知。这些人想当然地觉得,质疑只会有害无益。如果他们掌权,就不会允许对主流观点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真理像成见那样扎根于心,未经论证也不许论证。那么,与其说它是真理,倒不如说它是迷信。这不该成为理性的人类拥抱真理的方式。

在每一个有不同观点的问题上,真理都有赖于相互冲突的观点间的公平较量。即便在科学领域,对同样的事实也有不同的解释:天文学有地心说和日心说,物理学有燃素说和氧气说。

那些不同于你的观点错在哪里?弄清楚这个问题,才算得上掌握了自己的观点。所以,那些有争议的复杂得多的问题(例如道德、宗教、政治、社会关系以及生活事业等)的大部分论证,都用于说清楚对方观点的错误所在。

古代雄辩的演说家西塞罗说,他在研究对手上花的时间,至少和研究自己的一样多。西塞罗的做法,值得一切追求真理的人学习。对于任何事物,如果仅仅了解自己一方的观点,即便论述起来头头是道,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还不了解反方的论证。如果反方的论证也一样牢不可破呢?

如果反方的论证也牢不可破,这时,理性的态度应该是暂时搁置判断。

只从老师那里收集反方论点是不够的,老师转述论点的同时也转述了反驳。这不公平,不是对反方观点的真心探寻。应该去找那些发自内心地相信反方论点、为之辩护、为之竭尽所能的人,去收集那些严谨有力的反方论证。

即使受过教育的人,也有百分之九十九会偏听偏信,包括那些口若悬河的辩才。他们从未换位思考:持反方观点的人会怎么说?如果按照“知”的严格定义,他们对自己所宣扬的道理还算不上“知”。

只有不偏不倚地倾听了正反双方的观点,透彻了解了双方的理由,才可能“知”。在道德和人文领域,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所以,对于那些重要的真理,如果暂时没有反方,也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反方,并尽量为它提供有力的辩护。

也许有人觉得,当主流观点正确时,没有言论自由也没关系。

事实上,不能自由讨论,会使大家淡忘这些观点背后的依据,甚至连这些观点本身的意思也常常被遗忘。一旦我们对某个观点不再存疑,我们就会放弃对它的思考。就像一位当代作家说的,“无疑即沉睡”!接下来,这个观点的清晰的概念和鲜活的信仰会逐渐消失,最后只剩下几句死记硬背的陈词滥调。

我们常常看到,信仰仿佛成了心灵之外的东西,它结成硬壳,像一个把门的哨兵,禁止其他鲜活的想法进入心灵,致使心灵一片荒芜。这层信仰结成的硬壳,让心灵变得僵化,排斥人性中其他更高尚的部分。

[7]

可能有人会质疑:难道分歧竟然是通往真知的必经之路吗?为了求真就必须令一部分人坚持错误吗?难道一个观点被普遍接受后,就不再真实、不再有活力了吗?

我并不是这个意思。随着人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道理不再需要争论和怀疑。在观点统一的过程中,分歧必然一个个消失。观点统一于真理会为人类造福,观点统一于谬误则会为人类招祸。但不管怎么说,观点的统一都会让真理失去前进的动力,因为没有了对手,也就没有了辩护的必要,没有了深入理解自身的必要。当前进的动力消失之时,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替代方法,把对观点的各种质疑呈现出来。

例如,柏拉图在对话录中描述的精彩的苏格拉底诘问法。通过对哲学和人生大问题的质疑式讨论,来告诉那些只知道跟风主流观点的人,其实他们并未真正理解那些观点。

还有中世纪的学院辩论。通过辩论,使学生理解自己的观点和相反的观点,强化前者,驳倒后者。虽然这种学院辩论有着无可救药的缺点(它使用的论据取自权威而非理性),而且作为思维训练,它也远不如培养出“苏格拉底们”的强有力的诘问法,但它对现代思维依然裨益良多。

遗憾的是,上述这些质疑式的讨论现在并不受欢迎,因为它只是指出弱点或错误,并不负责提出正确的观点。但要想获得任何真知灼见,这些质疑式的讨论恰恰就是最为珍贵的手段。无论什么观点,没有经历过严谨的质疑和激烈的论辩,都算不上真知灼见。

因此,如果有人敢于挑战主流观点,我们应该为此高兴和感激,应该敞开心胸聆听他的见解。而如果没有人这么做,那我们应该自己花精力来这么做。

[8]

如前所述,在每一个有不同观点的问题上,真理的出现都有赖于观点间的相互冲突、公平较量。最常见的情况并不是一方全对另一方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两方之中。

主流观点里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一部分真理,也缺失了一部分真理。少了这个部分的真理,观点有时显得夸大、扭曲,甚至变成谬误。

非主流观点里通常也包含一些被遏制和忽视的真理。然而,当此观点突破桎梏之后,却很少寻求与主流观点融合,而总是以同样唯我独尊的姿态把自己供奉起来。

当观念更新换代的时候,往往在兴起一部分真理的同时丢失另一部分真理。我们本该把一个个真理碎片融合到一起,但现实里却总是以一个替换另一个。替换上来的,也只是一些在那个时点更被需要的碎片。

既然主流观点具有片面性,那么,每一条含有一丝真理之光的意见,都值得珍视,不管它掺杂了多少错误。我们需要有人偏激地主张这些非主流的意见,以便使人们关注到它里面包含的那丝真理之光。

譬如卢梭。十八世纪,当人们倾心于现代文明的各项奇迹之时,当人们陶醉于对古人的深深的优越感之时,卢梭那些大逆不道的言论轰然炸响。新的言论打碎了原本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观点,新要素的加入迫使各项要素重新组合,产生了更好的观点。卢梭的观点并不比主流观点更接近真理,甚至恰恰相反,但卢梭的观点里正好有主流观点所缺乏的大量真理,当思想的浪潮消退后,这些真理就沉淀为精华。卢梭的著作,让大家认识到简朴生活的可贵价值,认识到造作社会中那令人颓废的种种羁绊和虚伪。

政治领域也需要不同观点的冲突和公平较量。健康的政治环境既离不开追求稳定的政党,又离不开追求变革的政党。最终,二者之一将拓展自身,发展为既关注稳定又关注变革的政党,它懂得何时应该保守何时应该革新。

民主制还是贵族制?产权私有还是均贫富?合作还是竞争?奢侈还是禁欲?群体还是个体?自由还是纪律?在生活中有大量彼此对立的观点,如果各方不能同样自由地表达,就会像跷跷板的两头,此起彼伏,都得不到公平对待。

真理往往来自对立双方的调和,只是很少有人能以宽容的态度对自己作出公正的调整。所以,要获得真理,就不得不经历敌对双方粗暴的斗争过程。如果斗争中有一方优势明显,那么我们该去容忍、鼓励和支持的恰恰是另外一方。它一定代表着被忽视的利益,代表着可能遭遇不公对待的一些人。

以人类有限的智慧而言,只有借助多样化的观点,才能让真理的各个方面得到公平展现。如果有人在某个问题上对举世公认的观点有不同看法,即使世人是对的,这个人的见解中依然可能有值得一听的东西。禁止他发言,往往有损真理。

我并不指望,让一切观点自由发表就能终结邪恶的派别之见。狭隘偏执的人认定了一个观点,就会把它变成断言,反复强调,甚至极力推行,仿佛世间没有其他道理能对它有所制衡。的确,各种观点的碰撞无法唤醒被激情烧昏头的信徒、党徒,但是,这对于那些心无偏袒冷静旁观的人很有帮助。

观点之间的激烈冲突并不恐怖,真正恐怖的是一半观点被要求保持沉默。当人们只能听到一方的声音时,错误就会固化为偏见,真理也会被夸大成谬误。而只要各方都能自由发声,就总有发现真理的希望。

[9]

总的来说,本章我们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幸福(这是一切幸福的基石)的必要性。

1.即便某个观点被禁止,它依然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妄自认为我们永不犯错。

2.即使被禁止的这个观点是错的,它依然可能包含一部分真理。要想获得更全面的真理,就必须允许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碰撞。

3.即使主流观点已经是全面的真理,但如果它不容质疑,那它就只是一项成见。它将日益变得没有意义,无法对人们的品格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只剩下一具空壳,非但无法造福人类,而且会阻碍新理念的诞生。

在结束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之前,还要探讨一件事。

有人认为,言论自由必须以温和的表达方式为前提,要避免对人的冒犯。这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当一个观点被质疑时,只要质疑是强有力的,冒犯就是必然的。我们不应该把紧逼的、积极的、难以回答的质疑,视为一种错误。

对于双方相互的恶语谩骂、讽刺挖苦、人身攻击等过激行为,本应同等约束。问题是人们只想约束那些持非主流观点的人,而当持主流观点的人行为过激时,却可能赢得热诚卫道的赞誉。实际上,需要保护的恰恰是持非主流观点的少数派,他们势微言轻,更容易被侵犯。为了真理和公道,约束多数派远比约束少数派重要。

当然,法律和政府都无权限制任何一方,应当由舆论去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经由舆论来谴责一个人不公正、居心不良、狭隘偏执时,应该纯粹根据他的辩论方式,而不是看他的辩论立场是否和我们一致。不以立场判断道德,是公共讨论的真正道德。

第三章:论个性自由

[1]

上一章里捍卫言论自由的三条理由,也同样可以捍卫个性自由:人们不可能毫不犯错;人们以为的真理往往半真半假;以人类的认知能力,观点的多样化有益无害。

观点的多样化有益无害,同样,个性的多样化也有益无害。只要不伤及他人,就应该允许百花齐放的个性。

人不是一台被设定去执行标准任务的机器,而是一棵树,它需要在内在力量的指引下往各个方向成长。也正是这股内在力量,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

一个成熟的人,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理解和利用人类的经验,并选择自己认为适合的生活方式。

我们不应要求他遵从传统。首先,传统有可能是错的或者不适合他;其次,即便传统是对的且适合他,如果仅仅因为是传统就要求他遵从,他的能力就得不到发展。因为感知、判断、识别、心智活动以及道德倾向等等,只有在自主的选择中才能得到锻炼。

德国著名学者威廉·冯·洪堡说:“让人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是我们永远的奋斗目标。”

为此,必须创造两个条件:自由和千差万别的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孕育出充满活力和多样性的个体。

[2]

谈到个性自由,人们通常认为,让个性自由地发展没有价值。即便那些革新者,也大多不把个性自由作为目标。他们甚至觉得,个性自由会阻碍革新,会影响他们传播那些“有益于人类的真理”。

加尔文派说,人最大的罪恶是独立意志,人最大的美德是服从。这种狭隘的生命理论,竟然有越来越多的拥趸。许多人天真地以为,个性被钳制才是造物主的本意。他们觉得,把树木修剪成动物的形状,要比自然赋予树木的本来面目还好看。

我的观念和加尔文派截然不同,人被赋予各种天性是为了让他完成各种目的。“异教徒的自我伸张”和“基督徒的自我克制”,都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只要不伤害到他人,我们就应该充分地发展每个人的天性,发掘人类的这些宝贵财富。让每个人对自己更有价值,对他人也就更有价值,个体和群体都会因此而展现勃勃生机。

发展每个人的天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人们的品味爱好纷繁多样,不可能用少数几种模式囊括大家的生活。

同样一种生活方式,对一个人有益,对另一个人却可能成为负担。就像不同的植物需要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健康成长,不同的人也需要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下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多样的生活方式,人们既无法得到幸福,也无法充分提升自身的能力。

[3]

曾几何时,个体也是一股独立的力量,现如今,它已消失在人群中了。世界已被公众舆论统治。

群众的力量,以及作为群众代理机构的政府的力量,成为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群众的意见,已经成为无孔不入的支配力;而舆论的专制,则使得突破常规者成为众矢之的。

社会在竭力制定公众的生活准则,企图使每一个人顺从它认可的标准。这个标准,就像中国女子的裹脚布一样,束缚和摧残着人的个性里出众的部分,最后把与众不同的人驯服成毫无个性的平庸之辈。

无论在哪个时代,束缚人的个性都可被称为暴政,不管是以上帝的名义、君王的名义还是以人民的名义。

今天,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怀有敌意的目光与令人恐惧的审查之下。即便是自己的私事,我们也不敢问自己内心想要什么?什么才适合自己的性格?我们问自己的是:什么符合我的身份?那些和我地位相仿的人在做什么?

除了随大流之外,我们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嗜好。独特的品味,反常的行为,被视同犯罪。

我们的心灵被束缚,混迹于人群之中,跟随人群的选择而选择。一开始我们只是搁置自己的本性不用,到后来本性日渐枯萎以至衰竭。终于,我们再也没有能力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快乐,也丧失了真正发自内心的意见与情感。

群众,确切地说,就是群集的庸众。庸众组成的政府,如果不能倾听少数智者的声音,最终必将变成平庸的政府。

为了摆脱平庸、打破专制,我们应该鼓励特立独行之士,欣赏他们异于常人的举动。一次不屈不饶的意见表达,一次拒绝卑躬屈膝的坚定态度,这些举动本身就已经难能可贵。

总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已经过时的陈旧观念;也总要有人去打破惯例,为生活标示新的品味。能担此重任的唯有那些特立独行之士。没有他们,人类的生活就是一潭死水。

这些特立独行者比一般人更具个性,也更难适应社会指定的僵化生活。他们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呼吸。如果性格刚烈,挣脱枷锁,他们就会被指责为“怪物”。就像激流澎湃的尼亚加拉,被愚昧者批评说没有荷兰运河那么安详平缓。

一个社会里,特立独行者的数量,通常能反映社会的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在充满精神活力的社会里,特立独行者随处可见。而今天,他们寥若星辰,也就意味着这个时代缺乏足够的道德勇气。

[4]

传统常常成为进步的障碍,而自由则是进步的源泉。有了自由,每一个个体都可能成为独立的进步中心。

进步与传统之间的斗争,是人类历史的关键点。严格来说,这个世界大多数地域都没有历史,因为它们被传统彻底统治了。比如东方世界。传统在东方是一切事物的审判员,判断事物是否公平正义,就看它和传统是否一致。

东方民族曾是世界上最强盛的民族,他们曾拥有无与伦比的创造力,现在竟成了异族的附庸。(译者注:这些文字写于19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处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夕)回望历史,他们的祖先拥有高堂庙宇之时,异族们还在过着穴居生活。但那些异族从未被传统彻底束缚,而是始终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自由和进步。

中国是我们的前车之鉴。这个人才辈出、聪明智慧的国度,早早就迈入文明,建立了一套优良的传统制度。可是后来,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被统一的规则束缚,从此止步不前,一滞千年。再想有所突破,就必须依赖外部力量了。

由此看来,一个民族即便有过长期的进步,也可能会陷入停滞。当人们被规则束缚,失去个性之时,也就是社会发展停滞之时。

欧洲之所以能成为进步人类的代表,不是因为欧洲人比东方人优秀,而是因为欧洲人的性格和教养更为多元化。个人、阶级、民族,彼此间都极为不同,他们开拓出了大量的差异化路径。欧洲能在各个领域取得进步,要归功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路径。

然而,今天英国的仁人志士们正在步中国的后尘。公共舆论一统天下的体制,就像中国教育和政治体系的翻版。如此下去,欧洲终将变成另一个停滞不前的中国。

看看身边,欧洲人越来越像千人一面的中国人,环境促使着欧洲人日渐趋同。政治、教育、交通、工商业,尤其是占支配地位的大众舆论,这些都是促使人们趋同的强大力量。

如果我们想保住多元化的个性,就必须明白个性的价值,明白差异化的益处,认同参差多态的个性中即便有些看起来不好,也应该允许它存在。

否则,有一天我们将再也看不到个性差异,之后很快就会连想都想不到个性差异这回事。

第四章:论社会权力的边界

[1]

个人主权的边界在哪里呢?社会权力的管辖范围又从哪里开始呢?

每个人都在社会中生活,那些事关他人利益的行为,当然得遵守一定的规则。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这是社会对个人的起码要求;此外,人人都有义务保卫社会免遭外侵和内乱,必要时,社会有权强制个人履行这类义务。

但也有一些个人事务,只影响自己的利益,对他人并无影响,这些事务就不应受法律和社会的束缚了。在这些事务里,个人有权自主行动,旁人可以热心地帮他判断,甚至劝谏,然而是否采纳则取决于他自己。

可能有人会觉得,互不干涉会造就一个互不关心的冷漠社会。这种想法多虑了。互不干涉,并非互不关心。关心,不一定非要体现为法律的强迫和舆论的指责,它也可以体现为善意的提醒和劝说。

即便有人不顾他人的劝说而犯下错误,这也比被别人强迫去做“有益”的事,要好得多。

[2]

一个人可能由于品行不端而为众人所不屑,但只有触犯了他人的权利时才应受到惩罚。

对品行不端的人,我们有权表达我们的反感;我们可以不屑与他为伍(只是不必大肆宣扬);当有好职位出现时,我们可以选别人而不选他;我们甚至可以告诫别人,不要与他交往以免受到伤害。

但是,我们没必要非得去破坏他的生活。如果他已经毁掉了自己的生活,我们也没必要再去落井下石,大不了任其自作自受。我们可以厌恶他,但是不必憎恨他,不必将他视为社会的敌人。

只有当他的行为伤害到别人时,人们才可以对他施以惩罚。因为这时情况有了根本的不同:他所作所为造成的恶果,不再仅由自己承担,而是也落到了他人的头上。

许多人会问: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不良的品行怎么可能不影响他人呢?至少会连累他的亲友呀?还有人说,即使还没有伤害别人,但他的品行树立了一个坏榜样,这也是有害的。

的确,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的亲友,也可能影响社会。比如有的人放纵奢靡以致于无力抚养家人。他当然应该被谴责,但我们应该谴责的是他没有尽到抚养家人的义务,而不是他的奢靡行为本身。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谴责的是他影响到他人的结果,而不能无限度地追本溯源。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某人醉酒就惩罚他,只能因为他醉酒之后伤害了别人而惩罚他。

[3]

公众对个人事务的干预往往错误百出,而且动不动就干预那些不该干预的事。因为人们总认为那些和自己不同的想法是错的,总把自己反感的行为举止看成对自己的伤害。

以宗教为例。不同的宗教意见、宗教仪式、宗教禁忌,都能在人们心里埋下愤怒的火种。一个虔诚的信徒,总是觉得异教徒那些“可憎”的信仰冒犯了他。

比方说,基督徒并不忌讳吃猪肉,这一点就会招致虔诚的穆斯林的极大憎恶。如果吃猪肉这种纯粹个人的事情,人们都要彼此干预,那用什么样的对错标准来解决相互的矛盾呢?历史上那些迫害者们采取的标准就是“我对你错”,如果我们也用这个简单粗暴的标准,总有一天迫害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再举一个例子。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清教徒们总是力图取缔一切娱乐活动(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包括音乐、舞蹈、竞技,以及聚会、戏剧演出等。如今的英国,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这些以消遣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对人有害,应当禁止。一旦这些人有权来管制大家的娱乐活动,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呢?

还有,出于对安息日的考虑,总是不断地有人要求星期日停运火车、关闭博物馆等。虽然这远没有历史上那些宗教迫害者们那么残忍,但在动机上和他们毫无差异:如果某事为我教所禁,即便其他教允许,也不能容许他们那么做。

最后还必须谈谈摩门教这个例子。

由于不寻常的一夫多妻制,摩门教一直被我们激烈抨击和迫害。创教者被暴民击杀,教众被驱逐到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但依然有很多人宣称,应该派远征军去讨伐他们,用武力迫使他们遵从我们的生活方式。

我和大家一样痛恨一夫多妻制,它束缚着女性,却为男性免除应尽的义务。但我们不要忘记,摩门教的这种生活方式是妇女自愿的选择,而且摩门教允许不满意这种生活的人自由离开。如果我们非要禁止他们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暴政吗?

我同意,一夫多妻制是文明的倒退,但我认为,任何群体都没有权利强迫另一群体走向文明。如果这个群体没人向外求援,外人就不应强行干预。我们可以派传教士去布道来反对那种制度,也可以用公正的手段阻止类似教义在我们自己中间传播(可是不应禁止对方发言)。但是,不能因为我们觉得那是一种丑事,就要求别人改变自己满意的生活方式。

[4]

人们总是希望扩大道德监督的界限,直至侵犯到个人自由,这是人类发自本性的道德倾向。已经有舆论提出倡议,要赋予公众无限权利,甚至倡议用法律禁止一切公众认为不当的事情。

有人说,“一切关于个人思想、个人意见、个人良心的事情,都在法律范围以外;一切关于社会行为、社会习惯、社会关系的事情,都在法律范围以内。”这种说法本身没有毛病,但是遗漏了第三类事情——和社会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习惯,这类事情很容易被错误地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比如饮酒。

不妨就拿饮酒为例来展开讨论。

一些英属殖民地以及美国的半数地区,为了防止酗酒,法律禁止售卖酒类饮料。可能有人觉得这样的法令无可厚非,因为法律有权管制社会活动,而买卖经营就是一种社会活动。这种理解没有看到本质。国家让人无法买到酒类饮料,相当于直接禁止人们饮酒,这样的法令显然侵犯了个人的自由。

由于禁酒令难以推行,美国各地已经纷纷取消,英国有很多所谓的仁义之士却还在积极推进,试图鼓动国家颁布禁酒令。一些支持者认为,烈酒买卖侵犯了他的安全权利,因为饮酒经常导致社会混乱和危险,也可能使社会风气颓废堕落。

这种看法背后的逻辑是: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别人事事符合他的心意,一旦不符合,那就侵犯了他的社会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绝对社会权利,它为干预个人自由披上了合理的外衣。在绝对社会权利之下,每个人的道德和行为都被其他人管制,根本没有任何自由。

第五章:自由原则的应用

[1]

总的来说,本书想阐明的就是这样两条准则:如果个人的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无需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旁人可以劝导但无权干预;如果个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需要负责,必要时应受到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比如,一个懒惰的人,如果他既不需要公众接济,又没有违背任何契约,社会就不应对他进行干预;但如果他因为懒惰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社会就可以强迫他劳动以履行义务。

再比如,通常情况下,社会不应管制人的酗酒行为;但是一旦有人酗酒伤人,则应予以惩处。而且,对那些有酗酒伤人前科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限制他的酗酒行为,避免他再度伤人。

有时,我们追求自己的目标,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人的损失。比如,赢得一个万人争抢的职位,意味着其他的众多竞争者白忙活了一场。这种情况下,只要获胜者没有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社会也不应干预。

那么,在个人可以自由行动的事情上,他人是否有权劝阻或“怂恿”呢?稍作思考就会发现,自由原则所依据的各种理由此时依然适用。所以,只要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人们之间有权自由地互相劝告,既可以劝阻,也可以“怂恿”。

还有一点也要特别说明。基于对个体自由的尊重,我们通常对一个人的自愿行为不予干预,但如果他的行为是“自卖为奴”,就违背了自由原则的本意,我们必须予以制止。也就是说,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放弃自由的自由。

[2]

谈谈商业领域的自由和管制。

商业是一种社会行为,原则上似乎应该受到社会的管辖。因此,人们曾经主张由政府来限定商品的价格。后来,经过漫长的奋斗,人们终于明白,给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充分的自由,才是通往物美价廉的正道。这就是贸易自由,它背后的原因虽然和个人自由不同,但也同样坚实可靠。

有一些法规,表面上干预的是贸易自由,其实干预的是个人自由。例如禁酒、禁止出售有毒的药品等。这一类法规的真正问题,不是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是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

谈到禁止出售有毒的药品,我们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警察职权的恰当边界在哪里?或者说,为了防止犯罪,自由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合法侵犯?

事前预防犯罪和事后惩治犯罪,都是政府的职能。我同意,如果看见有人明显正准备犯罪,应该予以阻止,不用非等着他犯下罪行再惩治。但我们也要意识到,预防犯罪比惩治犯罪更容易被滥用,更容易损及自由。举着“以防万一”的令牌,几乎能够侵犯人们的所有自由。

如果有毒的药品只会被用于杀人,那么禁止其生产和销售就没有问题,这完全等同于对犯罪的预防。但如果它们还有其他合法用途,禁止其生产和销售就侵犯了正当使用的自由。

如果某事只是可能(并非必然)带来伤害,是否值得冒险就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判断了。这时,不该强行阻止他,只要告诉他可能的危险就行。例如,给有毒的药品贴上标签,说明它的危险性,这就是一种不至于侵犯自由的好方案;而如果要求购买者必须出示医师的证明,就会给合法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既要阻止有毒的药品被用来害人,又要避免侵犯合法使用者的自由,最合适的办法是边沁说的“预设证据法”。就是要求售卖者将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购买时间、药品数量和用途都记录下来,甚至要求在场的第三者作见证。日后药品万一被用于犯罪目的,这些可作为证据。

“预设证据法”,既不会妨碍药品的合法使用,又能对那些企图逃避侦查的罪犯构成障碍。售卖那些适合被用作犯罪工具的商品时,都可以参考这种办法。

[3]

接下来谈谈教育领域的自由和管制。

在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人们非常普遍地误用了自由理念。父母们以为,对子女的教育是自己的自由,旁人无权干预,自己对子女有绝对且排他的控制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只管生育不管抚养和教育,不论对子女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罪行。对于不履行教养义务的父母,国家应当强制他们履行。

国家不但要规定儿童应接受良好的教育,还要帮助那些负担不起的孩子支付教育费用。但国家并不需要亲自提供教育资源。由国家推行教育,和由国家亲自教育,这是两码事。我极度反对把教育操于国家之手。

本书反复论证了思想言论和行为方式需要多样化,这意味着教育也需要多样化。全面统一的国家教育,是一个将人们塑造成“标准品”的模具,随着它的日渐有效,便建立起了控制人心的专制,最终顺其自然地导向控制人身的专制。

由国家设立和控制的教育,如果一定要有,也只能作为诸多教育资源里的一种,目的是提供某种质量示范,以使其他教育资源也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除非社会非常落后,民间实在无力提供合适的教育资源,国家才不得不全面承担这项责任。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得到贯彻,需要对儿童进行测试以了解其知识掌握程度。但测试的内容应该限于事实和实证科学,以防止国家借各种测试引导和控制意见。宗教、政治或其他有争议的科目,不应该测试意见的是与非,只需要测试对事实的了解,例如某某作家或教派的主张以及背后的理由。

只有这样做,下一代才能真正自由地呼吸知识的空气,自由地成长为各种信徒或非信徒。国家不需要关心一个人将成为哪种信徒,只需要关心他们是否都受过良好的教育。

[4]

最后,谈谈限制政府干预范围的三类理由。

•第一,有些事政府做不如当事人自己做,没有谁比那个有切身利益的人更合适。比如工业生产领域,政府的干预就出现过很多失误。关于这一类理由,政治经济学家已经论证得非常充分了。

•第二,尽管有些事情,人们自己做可能做不到政府那么好,但还是应该让人们自己做。比如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制度,以及我们的陪审团制度。这些事情,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训练,是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它能帮助人们领会公共利益,提高人们的判断力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第三类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给政府增加不必要的权力会造成极大的隐患。政府权力越大,对人们的影响力就越大,可能带来希望也可能带来灾难,还会使越来越多的有志之士,变为政府的迎合者。

如果公路、铁路、银行、大型公司、学校以及公共慈善事业,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如果这些雇员的任命、升迁、薪酬都由政府控制,那么,再多的言论自由和再民主的立法机关,都没办法给人民真正的自由。

如果国内所有杰出人才都被纳入政府,社会中的其他人无论追求什么,都必须看他们的脸色行事,那么,挤进公务员队伍就成了每个人的奋斗目标。

在这种体制下,任何有悖于官僚集团利益的改革都无法实施。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成了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政府的进取精神迟早会丧失殆尽,陷入例行敷衍的惫懒状态。

要想让政府远离腐败和懒惰,保持创新和进取,就必须设法让一批杰出人才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保障他们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力。

[5]

社会需要在领袖的带领下,凝聚集体的力量来实现目标,但这种做法一旦越过某个临界点,又会变成毁灭自由和进步的可怕隐患。

既要集中力量和智慧,又要避免政府权力过大,临界点究竟在哪里?这是政治里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规则可循。但总体而言,在不违背效率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让权力分散。

一个国家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价值。

如果国家为了追求效率,搁置了人民的智慧和精神的提升;或者为了追求秩序,使人民变得顺从和弱小。最终都会发现,愚昧和弱小的人民无法成就任何伟业。

那些不惜代价追求机器般的效率和秩序的国家,最后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的人民缺少活力,而活力已经被扼杀掉了。

译后感

这是约翰·密尔所著的《论自由》的缩译版本,之前的译本接近10万字,我缩译到了约1.8万字,差不多40分钟能读完。

这本书探讨了自由的边界和意义,是政治哲学的经典读物,是人类思想史里的明珠。尤其第二章,论证了我们对于“异议“应该采取的宽容态度。

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首版时间:1859年

《论自由》中心论题有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利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该书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

译者:火龙随笔

时间:2022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