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城堡原则
基本信息 |
详细信息 |
英文 |
Castle Doctrine |
别称 |
垒原则、城堡法、居所防御法、居住防卫权 |
起源 |
罗马法 |
基本要义 |
“退让原则”和“致命武力使用限制原则” |
时间线
1215年6月15日,数十名有反叛贵族与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在苏格兰王和威尔士王的见证下,迫使英王约翰在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了“男爵法案”,后来称之为《大宪章》。《大宪章》是对盎格鲁自由传统的进一步确认。大宪章开篇说:“我们感谢上帝通过宪章向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万世万代的后代证实,英国教会充分拥有所有权利和完全的自由。”“我们还给予在王国中的我们,还有万世万代的后代以下列举的自由,坚持并将这种自由传承给他们,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直到永远。”其中,大宪章所确证的自由传统,就包括最重要的财产权原则与自我人身权利的正当法律原则。
1876年,俄亥俄州高等法院在尔文诉国家案中,认为“在面临冲突时,不能像懦夫一样退让,而应像真正人一样去战斗。“
1921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布朗诉美国(Brown.v.United States)案中,霍姆斯大法官说:“当刀子高高举起时,不能要求防卫人作出分寸适当的反应。”
简介
该法律原则源头更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于英美法中,城堡原则不是一条具体的法律,而是法律赋予特定情况下的防卫权力。赋予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国州份,也可以是机动车或工作场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间)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进行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责任且不被起诉。
对方未经许可强行闯受害人所在的住所,车辆或工作地点,或对方试图或正在实施性侵、抢劫、绑架,谋杀,而你使用武力无法阻止的时候,有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卫的权力。该刑法还明确说明了受害人有必要使用武力及致命武力的时候,受害人无需撤退。
讲的简单点儿,对侵犯私人财产权行为的,打死活该,不用负法律责任。
人的房屋是其城堡,是他最安全的避难所。在普通法中,任何人的住所均被视为是自己的城堡垒,是人来自神所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
基本条件
须是在被害人家中发生的事,有些扩展到车和公司,也是私人财产权范围的概念。
入侵者被确认是非法的。 仅仅站在门口或在草坪上威胁是不违法的。这既是为何郭骗子团伙上门骚扰人,不违法的原因。 此外,如果入侵者是被主人要求进入家中,但该城堡主义不适用,但可以强迫对方离开。
使用致命武力必须是“合理的”。 如果无法证明他们有实际人身伤害危险则不适用城堡法则。
部分州仍然要求古典意义上的英国式退让原则,但更多的州不适用这些。
不退让法
美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城堡法引申出不退让法,又称“底线法”,或者“不退让法”。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美国现在大多数州有某种形式的“不退让法”,在英语中,“不退让”的意思是不屈服,这是一条“公民自卫法”,也就是,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你应有的保护,那么你就有权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权利。
“不退让法”常常与另一条公民自卫法相提并论,那就是“城堡法”(Castle Law)。“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暴力抵抗。“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枪械,一般指住房,少数会扩展到院子、独立车库、自用车、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场所、暂住场所等。入侵者上门看见你掏枪,扭头跑出去了,这时候还开枪打他,就是攻击行为,已经超过必要自卫的限度。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他也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不退让自卫必须是当事人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动用致命暴力。但是,理由的合理性往往并不容易证明,因此有过争议。
案例
在 1893 年的普拉默上诉案(Plummer v. State)中,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造成警员死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一判例表明,公民拥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对抗非法逮捕与警方非法暴力的权利。
对大多数人来说,非法逮捕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侮辱和侵扰,因为打着法律的旗号而更具冒犯性,要像抵抗暴力攻击一样积极抵抗。——切里上诉案判决书,纽约州上诉法院,1954 直到 1957 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才开始撤销公民对非法逮捕的抵抗权,因为当代社会武器强度升级,普通人暴力拒捕反而容易死得更惨;司法保障也进一步完善,被非法逮捕造成的侵害,一般都好过与警察拔枪互射。
但并非所有州都追随了这种做法,因为这可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逮捕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直至今日,美国南方仍有十几个州认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正当权利。
简言
语录
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被鼓励,是因为今天敢反抗不公,明天就有可能敢反抗暴政。对于正当防卫的抑制,实质上为了在根源上阉割掉民众的血性与理性。当违法暴力侵害到生命安全都能忍受的时候,还有什么是不能够忍受的?
段子
刀啊甩棍啊,都不是合适的防身工具,带着这个去拉对方的车门,回头警察会觉得你不是好人的。车里放一把拐杖,遇到能打赢的对手就拎着拐下车去敲他的门,遇到打不赢的来拉你的车门就指指拐杖,声明自己腿脚不好,不能打。
正当防卫是不可能正当防卫的,这辈子也不可能正当防卫的。刑法又读不会,公检法也不是我亲戚,只能防卫过当,坐坐牢,才能维持得了生活这样子。进牢里感觉像当了英雄一样,在牢里的感觉比真实中好多了!里面个个都是防卫过当,为人又仗义,大家同病相怜,我超喜欢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