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定义
也称徒刑,就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秦汉时期由于大兴土木,出现了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大量自由刑。“徒”的定名始于北魏,北周开始有“徒刑”之名,徒成为封建“五刑”之一。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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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古代自由刑分类
徒
刑徒仅是徒的一部分,还有不是罪人的徒,如民间工匠,以劳役偿还罚金之人等。秦汉虽有徒刑之实,但并非以“徒”名之。周代明确出现徒刑,自周以后,徒刑都是主要刑种,隋将“徒”并入封建五刑体系,至清不变。
流
作为刑罚之流,要从高级地区将犯人遣往边远地区,正如水之从高向低流动。南北朝之前,“流”并未成为法定刑,之所以在北朝时期成为法定刑,与肉刑废除后轻重衔接有关。将流刑发扬光大的是唐朝。除了应判之流,时有替代死刑的流刑,以表仁恤。这种替代刑有时又附加徒刑,称为加役流,属特殊流刑。随着交通的进步,边远地区开发程度的提高,流刑显得轻了,故而决杖后再流为唐代的通例,唐朝的流刑,并非按规定的里数,而是荒远之地即可。宋代流刑又称为配,与刺结合所用,元代流刑特点为南人发北,北人发南,这与远超地域辽阔有关。明代基本将流刑存而不用,而另创了两种新的流放形式,即口外为民和充军。充军虽被清朝袭用,但罪犯充军并不便为军户,充军只是一种更重的流刑。清代对传统流刑最大的改变是发谴刑的创立,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员当差为奴。
胥靡
商周秦汉常见,具体不详。
白粲
作为刑名仅见于秦汉,令罪人选精米以供祭祀。
鬼薪
仅存于秦汉,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鬼薪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
城旦
秦的徒刑自重至轻依次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故城旦为秦最重的徒刑刑等。
舂
对米进行脱壳的劳作。
隶臣妾
是隶臣和隶妾的合称。
司寇
秦汉司寇作为刑名,司寇虽为刑徒,但身份特殊,可以做监察的工作。
侯
作为刑名仅见于秦。秦时强制罪犯伺察敌情的一种刑罚“斥候”原为边塞上专门伺察﹑瞭望敌情的人。
嘉石
仅见于《周礼》,嘉石也称“文石”,有文理的美石,用以感化莠民。将规劝罪犯改邪归正的所谓嘉言刻在石上;登于外朝门的左侧,使犯罪者坐于其上,究思这些文理而受感动,产生自悔,改恶从善。
钳
最早见于且盛行于汉一般作为附加刑,作为刑具,是为了限制罪犯者的行动自由,起到拘系作用。
枷
本农具,史料中刑具枷晋代即有。从隋代起有明确的枷制,枷最先是拘系罪人之用,以免犯人逃脱,如果增加枷的重量,或改变佩戴方式,枷有可能成为刑讯工具。枷后来成为刑种,称“枷号”,明太祖时创立。枷号清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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