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
趣事
:::: collapse-panel accordion
::: collapse-item 碰瓷
简介
起源
据说,“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这些人平日里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于是瓷器的主人就“义正言辞”的缠住车主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对这个基本上是赶时间的人进行讹诈(据说成功的机会很高)。久而久之,人们就称这种行为为“碰瓷”。
法律规定
“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2 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碎碎念
关于碰瓷法律方面的制定,九秋以为,与碰瓷所得的利益相比,碰瓷的处罚程度实在是太轻了,既然碰瓷的利益远远大于处罚后果,那么碰瓷行为根本不可能遏制的。
举个栗子:碰瓷平均所得为一万元,成功率50%,碰瓷处罚为五百元,碰瓷失败率为50%。总的来看利润太高了。所以加重处罚力度就行了,九秋以为处罚应该以碰瓷金额的倍数决定处罚力度。
比如碰瓷者提出的碰瓷金额为一万元的时候,被拆穿之后,进行碰瓷金额的两倍,甚至五倍十倍都可以。
简单来说,碰瓷是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