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
简介
时间线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共同写下文章《隐私权》。
1970年,法国在《民法典》第9条写入隐私权。
1974年,美国制定《隐私权法》。
1983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解释是“不可告人的坏事”。
1996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隐私”这一辞条做了修改,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2000年,欧盟在《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中写入隐私权。
简言
语录
人生三大谜题:你是谁?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哲学家回答不了,但摄像头能!
段子
女儿总是认为我没有给她足够的隐私。至少她日记里是这么说的。
2009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隐私权第一次被写到法律里。
对妓女而言,私处不是隐私,住处才是隐私。对于女星而言,乳房不是隐私,丰乳才是隐私。对于贪官而言,缺德不是隐私,财产才是隐私。
保密
简言
语录
以前以为保密是怕被窃取,后来才知道保密是怕露馅。
告密
碎碎念,声明:并没有内涵谁的意思,切勿过度解读。
基本信息
告密,又可称为“告发”、“告讦”等,指告发他人的秘密活动。
词解
告奸和告讦 [gào jié] 两词,都有告密的含义,但言字旁的讦,更符合汉字造字特性。且《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此处的奸代指奸诈的人。所以比较来说,告奸的主体是奸诈的人,而告讦的主体是有隐私的人,有隐私的人并不代表是奸诈的人。所以告讦比告奸更令人唾弃。
另有奸宄 [jiān guǐ] 一词,是指犯法作乱的坏人。奸,本义是指干犯,冒犯,读作“gān”。宄,通“轨”,而轨本义便有法度的含义。疑奸宄一词,本意为脱离轨道,也就是脱离法度。后词性演变为脱离法度的人。乱在内为宄,在外为奸。御宄以德,御奸以刑。——《国语·晋语六》
时间线
最早的告密事件大致发生在商朝。商王纣骄奢淫逸,无故杀掉了大臣九侯和鄂侯,西伯侯姬昌得知后“窃叹”,但却被身边的崇侯虎告发。《史记》记载:“崇侯虎知之,以告纣”。商纣王得知后大怒,囚禁了西伯侯姬昌七年,还把姬昌大儿子伯邑考剁成肉酱制成肉饼。
告密成为法律制度,大致出现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主持秦国国政,“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在秦国搞连坐、搞告密。有邻居犯法不告密而被发觉的,腰斩;告密的,受赏;藏匿犯法人的与投降敌人一样治罪。也就是说,大概从这个时候开始,告密深入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出台“告缗令”,即是鼓励百姓举报一切相识者的资产。武帝为从民间捞钱,此前曾颁布过“算缗令”,对百姓财产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部分征收“财产税”,但百姓有抵抗情绪,政府又缺乏统计手段,实施效果很差。武帝遂想出鼓励百姓互相举报资产这般损招。“告缗令”规定:凡被人告发隐匿资产、呈报资产不实之人,其资产将被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将被奖励给告密人。此令一出,民间告密之风大盛,司马迁总结其巨大的破坏作用时说:民间“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各郡国“得民财物以亿计”,“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终于发展到中产之家全部破产,百姓花光吃光不思储蓄的境地。
分析
利益
从利益方面解读,告密者可以获取到两部分收益,一种是绝对收益,比如通过告密获取到的直接奖赏;另一种是相对收益,比如被告密者利益受损而对告密者产生的收益。利益是告密行为的主要驱动力之一。
受社会规则的限制,告密者会受到人格价值降低、信任度受损、来自被告密者的报复等不良影响,但是,当告密者认为,告密的收益大于损失的时候,便会产生告密行为。
有部分告密者有着强烈的群体责任感,群体的利益远大于个体利益,当某个个体做出了损害群体利益的事情,告密者会为了维护群体利益而放弃私利而进行告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有着对群体有重大利益的人格特征的人不会受到其他人的待见,人们会赞赏其品德,但不会选择与其为伍。
文化
告密文化的形成是合理的,基于较为原始的信任体系与丛林法则,告密算是一种博弈策略,在特定情境下的一种最优解。
当告密形成一种社会固有的规则,任何告密行为将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不责众,德亦不责众。
在一个充斥着告密行为的社会中,告密行为不会受到任何谴责,也不会有任何心理上的不适。
集权
告密行为多发于集权场景。因为只有集权,告密者才会因为告密获取到利益。
1、思想上非黑即白的二元论导致告密行为可以完全是“正义”的。
2、此场景下,对告密行为是极其支持的,包括优化告密流程等。
3、后面略,不方便写,自行脑补。
容隐制度
告密行为自古有之,但是值得欣慰的是除了有对于告密行为的推崇,也还有容隐制度的完善。
在古代告密与容隐并行的,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
这些规则极易被忽视,但其实非常重要的。
::: details
容隐制度
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
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历史
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大秦帝国时期中对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都不鼓励也不受理,则也含有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犯罪行为的意思。中国容隐法自此开始形成。
此后,中国各朝法律以及民国时期刑法都对容隐原则做了规定。
大宋帝国法律:“五服内许相容隐,而辄告论者,并同自首。告缌麻以上卑幼得实,犹杖八十。”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容隐制度在较为成熟了的大唐帝国时期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大元帝国时期,“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凡夫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其中的对诸子证父、妻告讦其夫的对应规定及处罚,更加表明了容隐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实用化 。
大明帝国时期,“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乍一眼看上去与之前的容隐制度并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实际上大明帝国律将同居相为隐的范围更加进一步扩大到了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而且法律甚至还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总而言之,大明帝国时期的容隐制度比之前又有了一个显著进步。
大清帝国时期的法律继续在大明律的坚实基础之上,增加了条例:“父为母所杀,其子不应为母隐罪,如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则应为父隐罪,仍听依律容隐免科。”这一条例的增加,更加增添了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容隐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新中国成立之后,容隐制度作为封建思想之糟粕被完全废弃,扔进历史的“垃圾桶”。至此,中华法系之传统特征可谓荡然无存。然而,与我国全面封杀容隐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其刑事法律中或明文规定了容隐规则,或暗含了容隐制度的思想。
发展规律
经历数代,两千年的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与完善,容隐制度历久弥新,制度功能日益突出,当然,与之相伴的制度性质——宗法伦理性也好,封建性也好,都不断加强固化。
1、容隐制度适用对象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原始形态的父子相隐,逐步发展为父子、夫妻相隐,进而发展为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最终发展为几乎囊括所有九服亲属的双方面复杂式相隐和部曲、奴婢等并无血缘关系的单方面简单式相隐。
2、容隐制度的实施主体一直都是封建国家及其下属司法机构。而且都是以封建法律这一与当今社会主义法律同样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形式来以呈现的。
3、正是由于第二点的缘故导致了容隐制度的不断深化其的法律制度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及系统性。
4、容隐制度一直都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不得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极度威胁皇权,冲击封建统治阶级之统治的犯罪行为。
弊端
纵容犯罪:所造成的财产、人身安全的损失、伤害。从法律的原理来看,法律的功能及性质双重决定了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之所以会有这种完全相悖的情况出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强烈需求,最深层次原因则是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日益国家化、大众化。根深蒂固的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是钳制中国占世界极为大比例的民众的思想的利器,反过来也是维护中国人的思想的护盾。让人们遵循血缘本性,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膜拜皇权,为国家宁愿舍小家而顾大家,宁愿舍身为国,战死沙场而仍觉得无上荣光!
除此之外,容隐制度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地方普通地主家族势力的膨胀化,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官僚、贵族集团权力集中,挑衅皇权,破坏国家统一与稳定。
参考资料
- 容隐制度研究·[刘国良·2015年09月27日]
- 亲人为何不能相互举报?·[抖音·思想史万有引力·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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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碎念
告密这件事本身就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比如对于强权,常规上诉途径断绝,告密可快速解决底层群众的问题;另一方面告密门槛过高导致告密者少,告密门槛低则会掺有大量的诬告行为。
是否是诬告,其中界限模糊,受限于每个人的认知等因素,可能主观上认为所告的是正确的。这种情况是否定义为诬告呢?
九秋语:告密之密有善恶,告善密则人为恶,告恶密则人为善。不告他人无害之密,以告他人有害之密即可。
比如发现某人有异装癖,这种并不会对他人有危害的秘密不应该举报,但是如果发现某人高空抛物,此时这种行为算是那人的秘密但是也应该告发,且不应该对告密者谴责。
不应该将告密行为一刀切,直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不道德的。
简言
段子
隐藏秘密最好的方法就是把那个秘密当成笑话讲给全世界的人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