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无罪推定原则又名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意指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在刑事诉讼中应推定为无罪。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在此原则下,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应负起举证责任,负责收集足够的可靠证据,以证明被告事实上的确有罪;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原则]:浅论“疑罪从无”原则 · 中国法院网 · 200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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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书》〈大禹谟〉中,舜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个无罪推定的雏形,由当时的贤臣皋陶实行^大禹谟。
罗马共和国的十二表法亦提到无罪推定的概念。拉丁法谚,宣称有罪者,应负起举证责任,这个责任不应该交给宣称自己无罪的人(拉丁语: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体现了这个原则。
无罪推定在启蒙运动中,再次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句话现在常被简化为“一个人未定罪之前,都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是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的证明,即认定该当事人无罪。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之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诉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首次获得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即一事不再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 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并未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之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95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前版本为第195条第(3)项,出处文中为162条第(3)项 )
无罪推定原则普遍受规范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
分析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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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对被告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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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对检方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应更为谨慎,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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