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定义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第一部分第1条)
酷刑试图摧毁受害者的人格,拒绝人的固有尊严。尽管国际法规定绝对禁止酷刑,但酷刑仍然存在于世界所有地区。对于保护国家和边界安全的忧虑,被用来允许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的情况与日俱增,其深远影响往往超越了针对个体的孤立行为; 并可通过世代传播导致暴力循环。
时间线
1948年,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谴责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975年,大会响应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活动,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1980年代和1990年代,在制订法律标准和文书以及在实施禁止酷刑方面取得了进展。大会于1981年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以对援助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组织提供资助。
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该公约在各国的实施情况。
由独立专家担任并以报告世界各国酷刑情况为职责的第一任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85年由人权委员会任命。在此期间,大会通过决议强调指出了医疗卫生人员在保护。囚犯和被拘押者免受酷刑方面的作用并制订了有关受拘押者待遇的普遍原则。
1997年12月,联合国大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第1997/251号决定)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援酷刑受害者国际日(12月12日第52/149号决议)。设立此国际日的目的是根除酷刑并使1987年6月26日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切实产生作用。与此同时,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人权高专办等在内的六个联合国相关机构星期三发表联合声明,敦促尚未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的国家尽快做出承诺。声明指出,妇女和残障人士遭受酷刑的问题尚未得到国际社会足够关注,相关国家必须提供有效的司法、行政、立法等手段确保他们不遭受任何形式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日]
[^国际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 维基百科
2021年6月26日,是第24个“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联合国官网]
[^联合国官网]: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官网 · 联合国 · 官网 · 2011年03月21日
分析
国际法规
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对酷刑的禁止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这意味着,它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联合国从一开始就谴责酷刑,视其为人类对其同胞犯下的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从酷刑中复原需要及时和专业的方案。世界各地的康复中心和机构的工作已经证明受害者可以实现从恐惧到愈合的转变。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通过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独特援助模式,为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资助。
简言
语录
酷刑不只是一种粗暴的正义,一种用更大的暴力阻止暴力的蛮横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