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女性成为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猎巫运动的主要受害者。历史事实证明, 在长达三个多世纪的猎巫运动中, 大约有 10 万至 20 万巫师受到了审判, 其中大约有 5 万至10 万被处死, 而女巫占到了其中的 75%至 80%, 她们大多是一些年老、贫穷、寡居和未婚的女性。这场主要针对女性的巫术迫害运动奠定在系统的女巫理论基础之上, 而女巫理论则是基督教的魔鬼学和消极的女性观相互融合的产物。魔鬼学为巫术理论家论证魔鬼及其附属是上帝的敌人、他们为了摧毁人类的信仰而忙碌提供了证明, 消极的女性观则为巫术理论家论证女性最容易受到魔鬼的引诱并成为其奴仆,即巫师等于女性,开辟了道路。
猎巫是欧洲新民族国家的政治中首个团结一致的领域,是宗教改革带来分裂之后欧洲统一的第一个例子。因为猎巫跨越了所有国界,从法国到意大利蔓延到德意志、瑞士、英格兰、苏格兰和瑞典。
定义
猎巫或女巫清洗是寻找被贴上女巫标签的人或寻找巫术的证据。
起因
有一种说法是因为黑死病,从1347至1353年,席卷整个欧洲的被称之为“黑死病”的鼠疫大瘟疫,夺走了2500万欧洲人的性命,占当时欧洲总人口的1/3。人们对于瘟疫的恐惧延伸到“猎巫行动”。此说法,有一定的关联性。
有一种观点是因为农业体系解体,以及剥削,使人口陷入贫困,而女性是最大的受害者,失去土地,又失去了被雇佣的可能性,只能“懒惰”地流浪乞讨,进而沦为“女巫”。这种说法若是深究,与女权主义者所标榜的女性力量是相互冲突的,既然女性有着足够强的力量,何来失去被雇佣的可能性?此时的“猎巫”反而像是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有一种观点是“老年妇女虽然没有生育价值,但是这个群体有着集体记忆,拥有着各种技能,很容易鼓舞年轻女性反抗。”首先,所谓的集体记忆会经常性的被篡改;其次,众所周知在各种领域内,男性往往比女性更为优秀,更不会因此而妒忌,生育能力除外;而老年妇女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所以也就失去了被妒忌的唯一可能。综上所述,此观点很难成立。
时间线
1450 年至 1750 年:近代早期欧洲和美洲殖民地猎巫的经典时期发生在近代早期或大约 1450 年至 1750 年,跨越了宗教改革和三十年战争的剧变,估计有 350000至 50000 人被处决。
1486年:天主教修士兼宗教裁判官的克拉马与司布伦格在1486年所写的有关女巫的条约的书,第一版于1487年在德国出版。这本书第一次把欧洲黑暗时代以来流行的巫术、女巫知识概括起来,甚至提供了诸如如何识别女巫、如何检举她们等各种详尽的办法。书中所述鉴定方法实际上大多是以各种酷刑折磨受审判者,无论最终是否鉴定为女巫,许多鉴定方法往往都会导致受审人死亡。由于当时印刷术在欧洲受到广泛使用,此书也借此在欧洲大量传播。此著作的出版,加剧了当时代欧洲社会对女巫的偏见与迫害,引发了大规模的猎巫行动,在三个世纪的行动内约有十万人因此而被处死。
1550年到1650年:欧洲迫害浪潮的高峰期是在1550年到1650年之间。部分地区的大规模迫害有很多原因,在近代早期明显比中世纪更加激烈。 近代初期,小冰河期、大流行病、毁灭性战争等危机重重。 此外,只有当魔法信仰的个别方面被转移到早期现代国家的刑法时,大规模迫害才能在结构上发生。
1563 年以前:在基督教教会法和普通法中, 巫术被规定为一种犯罪。
1589年:萨克松尼的猎巫案中,当地民众以基督仁慈的名义,从附近的布罗克斯堡(Blocksberg)运来大批火药,系在女巫胸脯之上,然后将其引爆,而围观者无不拍手称快。
1628年至1678年:位于德国西北部的莱姆戈(Lemgo),是个小小的大学城,但却有着一段痛苦的历史。该城最明显的建筑物名为“女巫首领之家”(The Witch Mayor’s House)见证这段黑暗历史。建筑名字来源是17世纪对该城“女巫”们的猎巫。当时有连续三波的女巫审判浪潮。从1628年开始的大约50年间,在这个小城的火刑柱上,就有200多名妇女以及5名男子被活活烧死。
1692年2月至1693年5月期间:在北美殖民地麻萨诸塞湾省塞勒姆(现属美国麻萨诸塞州)遭指控使用巫术者所参与的一系列聆讯及诉讼,该审判导致二十人遭处以死刑(其中十四位是女性),除其中一位以外皆处以绞刑,另有五位死于狱中(其中二位是幼儿)。
18 世纪:欧洲最后一次处决被定为女巫的人是在 18 世纪。
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席卷大半个中国的叫魂案。
近现代有某些猎巫运动,因为客观原因,不方便写出来,请自行思考。
流程
先定罪,后根据罪名找出对应的行为证明有“罪”。
在“证明”其有“罪”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酷刑严刑逼供。并且用各种模棱两可的定罪之法对人进行折磨。
分析
赛博猎巫
在网络环境下,先将一个群体判定为有罪,然后分析他们的行为,最后将他们的行为定义为有罪。下一步的行为就是找出这种行为的个体,进行网暴即可。
比如,先将老师默认为有罪,再分析老师常见的行为,比如没收学生的手机,最后将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定义为有罪,再之后只需要找出这种群体即可。
原理
猎巫之所以盛行,是基于当前社会面临重大灾难无法解决,急需替罪羊转移注意力与仇恨,此时的“替罪羊”既可以有罪,也可以是无罪;既可以是有他罪,也可以是有“此罪”,本质上来说有没有“罪”其实并不重要,将“替罪羊”推出来承受大众的怒火即可。
通过消灭“替罪羊”,而起到振奋人心,消除对于未知的恐惧的作用,通过此类行为,告知大众:导致你们苦难的根源已经被消灭了。
在此规则之下,任何一个少数群体,都可以是“替罪羊”,包括但是不限于:异教徒、性少数群体、少数民族等等。人,是社会中的多元身份体,任何的某一天,都有可能莫名其妙的被归类于所谓的“巫”而被众人消灭。猎巫运动,实际上是一场无法追责,又从不反思的群体暴力。
简言
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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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女巫骑扫帚
女巫为什么骑着扫帚?
在我们的印象中女巫都骑着扫帚,而扫帚作为女巫的飞行工具,一方面是扫帚作为扫除工具,有净化、清洁灵魂的象征,而另一方面……
女巫骑扫帚来自于欧洲中世纪时期,那时女巫的”飞行”,实际上是嗑药产生的幻觉。这种迷幻药是什么呢?《福布斯》撰稿人、药理学家戴维·克罗尔(David Kroll)指出,中世纪女巫使用的特殊药膏是用诸如颠茄(Atropa belladonna),天仙子(Hyoscyamus niger)、风茄(Mandragora officinarum)和曼陀罗(Datura stramonium)等植物调制出来的,这些植物都含有致幻的化学物质。这种迷幻药在当时被称为”女巫的佳酿”(Witch’s brew)。
这些早期迷幻爱好者需要一种比直接口服略复杂一点的摄入方法。这些老式的致幻剂可能会导致各种各样的不适感,包括恶心、呕吐和皮肤刺激。在不断地进行了自我试验后,人们意识到,通过皮肤吸取会导致幻觉的出现,且没有副作用。而身体最善于吸收这些物质的部位是腋窝的汗腺——以及生殖器的黏膜。而女性黏膜最丰富的地方,就是阴道。如何将药剂涂入阴道?房间里最容易找到又不会令人起疑的杆状物品是什么?没错,就是扫帚。而当时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种”邪恶的快乐”,于是骑在扫帚上的邪恶女巫形象就此诞生。
这东西咋说呢,真实度存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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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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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愚昧之错:西方司法史上的猎巫行动
猎巫行动就是搜捕巫婆术士的迫害行动。这里的“巫”指的是巫婆、巫术。何谓“巫术”?克里斯蒂纳·拉娜在《巫术与宗教:公众信仰的政治学》一书中解释道:“巫术是个人同魔鬼之间的私下商契,也是同魔鬼订立盟约之人用以反对上帝,反对人类社会的一个阴谋。”本来神鬼精灵都属虚无缥缈,巫术也无非江湖骗术,但在中世纪因此衍生出的罪名丧生者为数甚多。马修·黑尔爵士在17世纪的著作《国王的诉讼》一书这样写到:“在普通法上,和异端罪一样,通过镇压异端学说者令,巫术罪要被判处死刑。”可见后果严重,令人惶悚。
迷信的国王与惩治“巫术罪”的法律
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是一个极迷信的人,他深信世上有所谓“巫蛊”那样的东西。1591年《苏格兰纪闻》一书记载:1589年国王到丹麦迎娶安妮公主,在苏格兰舰只和丹麦船只向北海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和海上灾难,这被认为是受魔鬼鼓动的巫士起的作用,因为魔鬼对信仰新教的王子的神圣联盟满怀恶意。由此,两个国家都开始搜捕犯罪的巫士。在被捕的人中有一老妪熬刑不过,竟屈承“曾会同妖婆二百余人乘筛如海……企图颠覆国王的船”等语,于是株连更多的人。审判之时,詹姆士亲临观审,并且特制刑具供拷打使用。审讯结束,全体被告被逼招供,皆处以绞刑,绞刑执行后又将其尸骸焚毁。
这位迷信的国王在世之时,还制定法律惩治“巫术罪”,将该罪分为两级:一级为巫术罪的重罪,包括四种类型:用符咒召唤邪灵或者祈求邪灵;商议、召集邪灵或者招待、雇佣、喂养或者付给其报酬,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是否因此做出什么行为;占有死人或者他的一部分,加以雇佣或者将其用于巫术和魔力,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或者雇佣;行使任何巫术、咒语、魔力或者魔法,造成任何人被杀、受损毁、被食用或者被附体于该人及其身体任何部分(要求实施了附体、食用等行为)。二级包括五种:以巫术、咒语、魔力或者魔法告诉他人宝藏的处所并控制他们,即使没有控制成功;以巫术、咒语、魔力或者魔法告诉人们哪里可以找到丢失或者被盗的货物;以巫术、咒语、魔力或者魔法意图使人陷入非法爱情当中;告诉他人物品或者不动产将遭受毁坏(要求存在实际的毁坏);告诉他人将会使用巫术伤害任何人。对于上述行为都将予以惩罚。
1563年以前,在基督教教会法和普通法中,巫术被规定为一种犯罪。在1510年,连魔术也被列为犯罪行为。在欧洲,可以这样给巫术迫害勾勒一个轮廓:15世纪前,巫术诉讼看来微乎其微。15世纪后巫术诉讼逐渐增多,16世纪和17世纪达到高潮。1563年的巫术法案认定巫士就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曾经同魔鬼达成契约,趁夜间飞去举行魔鬼的秘密仪式。法案要求对那些犯有迷信罪或假装行巫“欺骗人民”的人,以及通过求助于那些犯有行骗者以维持这种迷信行为的人处以死刑。1590年至1591年对巫术叛逆罪进行了兴师动众的审判,“在这期间审判的进行过程中,有300多个巫士被指控分别在不同的时间里人数不等地集拢在一起策划背叛国王的行动。”背叛的方式当然是使用某些巫术来谋害国王,如熔化他的蜡像来将他置于死地。“这些审判从1590年11月一直持续到1591年5月,100多个嫌疑犯受到审判,大量的难以知其详细数字的人被处死。”在针对巫术展开的诉讼中,大多数巫士被指控从事肉体伤害和医病。就国王而论,这种审判还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这些审判被看作是对叛逆的审判。人们相信巫士企图伤害国王的性命,这是对巫士进行审判的主要原因。1590年至1591年的巫术审判是苏格兰最后的对叛逆罪的审判。以叛逆罪为由进行的巫术迫害完结后,巫术迫害又主要转向那些名声不好的人。1603年,詹姆士启程去英格兰,苏格兰的巫术迫害继续进行。在这个时期,每年有大约20个巫术案件,约有一半巫士被处以死刑。1662年以后,巫术诉讼开始衰退。对巫术的最后一次死刑判决是在1683年。16世纪和17世纪的欧洲,被处死的巫士数目无法进行统计,估计有数千人之多。在17世纪末期,巫术迫害再次变得稀少。除波兰外,18世纪的巫术诉讼仅是偶有发生的事情。克里斯蒂纳·拉娜指出:“我们永远无从知晓在那段时期那些遭指控、受审问、被宣判无罪或施以死刑的确切人数。但是,我们已经十分清楚地确定了巫术诉讼集中发生的地区。它们是德国、苏格兰、法国和瑞士,大概就是这样的顺序。除此之外,一些严重闭塞的地区也有诉讼发生,如荷兰、瑞典、巴斯克乡村和美洲。”
如今看这类法律规定与司法审判,真感到人类荒唐至极。由于过去的人们普通相信存在精灵和神明,因此才一本正经地惩罚利用邪祟而为非作歹之人。罗素曾指出:“在大恐惧的影响之下,几乎每个人都变成迷信。把约拿从船上摔到水里的水手们,想象他的存在是招致可能使船沉没的暴风雨的原因。”“集体恐惧会激起群众的本能,他们对不属于自己的那一群人施以暴行。在大恐惧的影响之下,个人、群众或国家都不能按照人性从事或神志清明地思索。基于这个原因,懦夫比勇者更易于做成暴行,更易于迷信。”
有着宗教信仰的人,发出过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神明允许邪祟,而且让世间既有好人也有坏人?对于这一疑问,有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说法加以化解。菲利普·巴金多指出:“在全善全能的上帝之下,恶魔何以仍旧存在?其中一种解答是,上帝允许它们存在是为了让人们接受考验,屈服于淫威之下的就下地狱,能抵抗邪恶者便得以上天堂。然而,因为亚当和夏娃的堕落,上帝会限制恶魔对人类的直接影响。所以恶魔们以派遣巫师作为中介者为策略,执行恶魔对人类的召唤,导致人们沦丧良知。”于是以下现象就不难理解了:“防止邪恶蔓延,处置散布各处的巫师,许多天主教国家找出和消灭巫师解决之道。从茫茫人海中找出恶魔的卧底,‘识别’是首要工作,然后以各式各样的严厉酷刑逼供,让这些人承认自己的确为‘异端’,接着便歼灭这些‘异端’(也就是我们熟知的猎巫行动)。无法在这种考验下存活的就如此死去,简单且直接。”菲利普·巴金多评论说:“就算不提起许多精密规划的恐怖行动、酷刑和数以千计的未知灭族行动所造成的大量死伤数目,光是这种大幅简化复杂议题的概念,就足以叫人燃起一把对于宗教审判的无名火。形成‘巫师’这样低鄙的类别框架,提供社会快速解决恶魔的方式,只要恶魔使者的身份一经确认,就是酷刑、下油锅和上火架。”
巫术迫害的根源是人们普遍相信魔鬼的存在,公众相信确有魔鬼和巫术的存在,相信巫术具有的神秘力量,才会把巫术看作对于公众实实在在的威胁。在当局眼中,巫士就是将灵魂献于魔鬼而拒绝皈依基督教的人;巫士试图推翻现存社会秩序。猎巫行动就是要清除上帝、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巫术迫害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妇女,菲利普·巴金多解释其原因,认为性别在社会职业中的布局影响了许多男人的命运:“在男性主导的教会及国家中,我们不难想见为何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冠上巫师之名。”克里斯蒂纳·拉娜认为:“在欧洲基督教时期,巫士范畴只包括妇女。……如果你要寻找一个巫婆,那么你就是在找一个妇女,她可以是任何一个妇女。”“无论是匿名的还是公开的证实,人们都认识到一名巫婆对既存秩序的威胁。”
突破正常司法原则与制度的巫术审判
旧时不但有针对巫术罪的呈现一定体系的法律制度,而且对于巫术也存在学术式的分类。克里斯蒂纳·拉娜指出:“在原始社会,已证明有两类巫术:白巫术或称医病巫术,和黑巫术或称咒人巫术。”“民法和罗马法把巫术区分为黑巫术和白巫术。黑巫术或咒人巫术是由通过施用法术召唤邪恶的力量而对他人造成故意的伤害所组成,这种邪恶的力量是由妖术操纵的咒语形成的。白巫术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诸如通过妖术或咒语来治病、卜算以及找回失落的财富等组成的。黑巫术面对死亡的惩罚,而白巫术则不然。”
人们对于巫术的观点是理论化的,克里斯蒂纳·拉娜在《巫术与宗教:公众信仰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在欧洲,巫术理论的发展及其在巫术审判中的应用对诉讼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巫术个人的打击从孤立的区域性蹂躏发展到普遍的讨伐,再到公认的迷狂和迫害。这一变化在15世纪后期十分意外地开始于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南部地区,而且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已波及整个欧洲大陆。”巫术理论产生如此灾难性影响的原因,是因为“当局已认识到巫士的力量是真实存在的、令人畏惧的”;另外,这一理论宣扬“巫士的力量来自于恶魔盟约,因此,无论它是否用来害人,都是邪恶的、不吉祥的,这就意味着乡间行巫医病的人也同当地骂街泼妇一样,必须遭到法律的惩罚。”不过,“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倘一旦发生对巫士的指控,这种指控就立即四处蔓延。所以如此,其源于巫术应有其组织、巫术亦应集体行巫的思想。一名被指控巫士将会遭到严刑拷打,逼其招供同伙。其同伙的遭遇亦不免如此。”
巫术迫害常常作为政治手段使用,巫术案件的早期审判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这些审判甚至有一种倾向,将杰出人物卷入其中,成为受害者或嫌疑犯。早期巫术迫害的方式之一是把巫术指控作为政治武器而加以使用,这增加了对于巫术的担忧。例如詹姆士三世的弟弟马尔伯爵被秘密谋杀(人们猜测是詹姆士下命令干的)以后,被指控同巫士协商来谋害国王,为了证实这一说法可信,詹姆士三世下令处死几名巫士。
对于巫术活动进行起诉,一般始于教区选民的指控书,指控的内容是某个有名有姓的人犯有咒人巫术的特殊罪行。巫士会被监禁,并被以恐吓方式诱骗出一份忏悔书。猎巫行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搜捕拥有特定特征的,而不是曾做过某些事的一群人;二是某个组织通过造假的、杜撰的指控而无情地追捕一个人。如果依正常的裁判原则,要证实某人曾拒绝接受洗礼、与魔鬼订约是困难的,这意味着正常取证原则和法庭程序无法实行。正常的取证原则不能用于巫术审判,例如在通常法庭上,不被允许正式提供证据的妇女、儿童、利益集团和已经服罪的重罪犯的证词都成了必要的。
对巫术的审判明显与正在出现的很多刑事法律与实践的理性化背道而驰。当时,忏悔书成为十分重要的证据,供出同谋犯是忏悔书的重要内容。显然,审问和法庭程序的正常标准难以满足巫术审判的需要,要取得一份自供状,不能不使用拷打,因此,在巫术审判中常常使用拷打和剥夺睡眠手段。克里斯蒂纳·拉娜介绍说:“在判处巫士死刑和剥夺其睡觉的权利上,逼迫其招供是一个重要因素,亦是取得标记的最好办法。接下来的审判和处死阶段通常伴之以专门的斋戒和布道,处死是一件必须公布于众的大事情。”“虽然巫士们有时候会一再地受到指控,但是,大多数被判处有罪的巫士只是在巫术迫害期间,才会成批地受到审问。官方认为,巫术是一种阴谋,应该结合使用拷打使那些嫌疑分子供出其同伙,这使得受审人数大为增加。”例如,“在苏格兰,克伦威尔军政府在审判前对巫妇加以严刑拷打,从而造成了恐慌和恐怖局面。”
在猎巫行动中普遍存在株连现象:不仅盘问巫士本人从事过的活动,而且要盘问所谓同她一起参加过巫士聚会的那些人的活动,采取这一方法往往会把另一个人扯进这场诉讼之中,这也符合巫士集结在一起向魔鬼礼拜的说法。在某些场合,没有忏悔书、也没有其邻居作出补充的指控书的情况下,也会仅依据另一名巫士的不实之辞,将被指控的巫婆宣判有罪。在大规模猎巫行动中,许多清白无辜的人卷入其中。当以前公认为品德良好的人也被拖入审判时,所有的人都深感忧虑,形成人人自危局面。
谢天谢地,最终,巫术迫害止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不过,历史上的巫术迫害虽然结束,与巫术迫害相类似的政治迫害却一直延续,在某些历史时刻还会突然爆发巨大而邪恶的力量。克里斯蒂纳·拉娜在《巫术与宗教:公众信仰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把‘巫术迫害’应用到更广大的场合中去——政府对各种类型的人的搜捕——仅仅反映出历史上的欧洲巫术迫害的某些方面,不过,它仍然是有启发意义的。当代巫术迫害的关键是政府选中了一个组织,认为某种性质和某种信仰是他们所有的。这些性质和信仰后来被说成使得那些拥有这些性质和信仰的人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当代的巫术迫害并不代表着一个简单的法律和秩序问题:潜在的背叛和颠覆也包括在其中。主要例子有:俄国的大清洗,德国根除吉普赛人、犹太人和同性恋者以及北美的行动委员会。”学者花费时间和精力研究人类愚昧史上这一页,剧作家阿瑟·米勒取材17世纪真实案件写成的《萨勒姆的女巫》(影射麦卡锡时代的迫害),其意义当然是远远超过“白头宫女说天宝,古董山人话晚明”那一类怀古忆旧的闲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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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伟
时间:2012年06月29日
来源:《法律文化周刊》第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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