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自由者的枷锁,孤独者的合谋。
普遍认同的是一夫一妻的男女关系结合。当然,像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同性恋,也都算婚姻的。但是,姘居以及未婚同居,婚前性行为都不能算是婚姻。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办酒席结婚类的,虽然在事实上已经是夫妻,但是法律上不算是夫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
本质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签订未来的家庭经济契约,婚姻就是夫妻双方合开公司,所以找伴侣的时候,不妨抱着一种找合伙人的心态去找。因为性别不同,彼此都投入了一些资源入股。比如身体、生育能力、金钱、房产、未来的职业潜力。
女性的资源往往在婚姻前期的价值比较大,而男性的资源则在后期价值比较大。所以为了保证女性在婚姻后期的权益,提出一些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合理的。国外有个机构做了个数据分析,女性的巅峰是在二十三岁,男性是在三十八岁,双方的临界点是在三十岁。
在大样本普通人群体里,这是靠谱的,它能解释为什么男人四十是出轨的高危期的原因。因为这个阶段。夫妻双方的竞争力往往差距是最大的。他能解释为什么丈夫年龄通常都要比妻子大一些,因为这样双方的综合竞争力更均衡。最纠结的就是三十岁附近的男人和三十岁附近的女人结婚,一个处于上升期,一个处于下降期,女方往往有很强烈的危机感。不仅仅是逐渐老去的容颜,而且结婚生子在客观上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形成很直接的冲击,经济能力可能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所以很多女性会提出要求房产证加名字,拿半套房来为婚姻抵押。
经济市场
经济上行期,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可以追求婚姻长线但不确定的收益,也就是对于未来的愿景,充满了对美好婚姻想象力,期待在未来的某一天,婚姻环境有着指数级的增长。这个时期是可以忽略负面因素的,因为无论怎么操作,收益都是大于损失的,上行的市场环境决定了结果的下限也是可以忍受的。
而一旦经济下行,需要考虑的是婚姻提供的稳定收益,对于不稳定收益要避而远之。
权力
婚姻关系集合了男人与女人之间最亲密的合作和最持久的斗争,但相对而言那个收人更高、贡献更多、在感情上陷得更浅或在婚外拥有更多追求者的一方,通常拥有相对于另一方的权力。
合约只保证互利,不保证平等,权力与合约是天然兼容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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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分类
婚姻价值主流上只有两种:生存价值与生育价值。其他的诸如情感价值之类,并不是婚姻关系专属,所以不做讨论。
男性具有生存价值,基本不存在生育价值。女性具有生育价值以及生存价值。
男性关注的是婚姻关系中女性的生育价值,女性关注的是婚姻关系中男性的生存价值,这个都是合理的。所以女性想要提高婚姻中的地位、话语权,需要提升的是生育价值。而男性想要提高婚姻中的地位、话语权,需要提升的是生存价值。
所以女性需要搞清楚一个事情,买车,买房,提高自己的收入,这种增加生存价值的东西,对男人的吸引力没这么大,男性对于车房等生存价值的追求,本质上也是为了追求女性的生育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大龄女生结婚难,因为此时她们普遍没有意识到,随着年龄的增长,自身的生育价值逐渐降低,生存价值缓慢上升。如果是为了生存价值,男性普遍不会低于女性,那他们就完全没有必要步入婚姻。
这就像有个段子所说的那样:为什么男人喜欢大胸?因为小胸我们自己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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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理想价值模型
1、相亲、交友等方式认识,这个过程AA。
2、确认关系后,因为男性普遍要进一步占据女性的生育价值,这个时候,总得为对方利益的损失做出让渡吧?当然了男性愿意不会对女性有什么生育价值的占有,也是可以的。
3、长时间的相处比较合适,相互之间更为信任,然后将更多的生存资源交给女性。因为随着时间的增加,女性的生育价值在婚姻中逐渐降低,理应给她相应的生存价值的补偿。
4、经过漫长的时间,女性的生育价值接近于零的时候,男性的生存价值也通过婚姻关系的存续,逐步转移给女性,最后男女分别能够获取到均等的生存价值。
不一定对,但这是本人理想中的价值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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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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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军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和军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要求和配偶离婚,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唯一一点需要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
重大过错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出轨不属于重大过错。
《民法典》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国防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对现役军人离婚作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人作为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群体,对国家和平与发展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稳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起着积极的作用。军人生活的特点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破坏军婚罪
有人提出疑问:破坏军婚罪中,为什么不处罚军人配偶?由于军人的各种特殊性,军人配偶比普通人配偶的工具属性更强,更倾向于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对于军人配偶处以何种处罚,最后都会转移到军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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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冥婚
简介
冥婚也叫阴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与常规婚嫁区别在于冥婚一般夜晚举行,其他基本类似。
配冥婚只能说是风俗,其后衍生出尸体买卖,挖坟盗尸。更有甚者,活人杀死,以配冥婚。
时间线
汉朝之前已有冥婚。《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
宋朝,冥婚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明末清初,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
清朝,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随着贞节观的加强,仍很盛行。直至晚清才逐渐消失。
民国,有仿照“文明结婚”仪式,用西乐队前导,后边四个人抬着一个出殡用的影亭,内挂“新娘”照片。
术语
活尸:弥留之际,还未去世的人。
鲜尸:土葬不久,保留肌肤组织的死人。
干尸:土葬数年,只有遗骨。
冷尸:骨灰。
简言
段子
在外打工的小娟有过几次恋爱和单身的经历后,深切体会到单身的好处,于是扬言这辈子到死都不找对象。这话传到老家,老家有亲戚听后呵呵一笑:她也就能保证到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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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承诺
任何使得离婚成本足够高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婚姻承诺的信号。送彩礼是一个信号,因为我把钱都花出去了,我没有钱再给第二个人送彩礼了,表示我愿意跟你过一辈子。同样,举行一个昂贵的婚礼也是一个信号。婚礼一般都是很铺张的,对于很多人来说,结婚一次花的钱可能是婚后好几年的生活费用。但正因为如此,婚礼才传递信号。当一个人没有钱举办第二次婚礼的时候,他是不大可能轻易离婚的。当然,如果双方有绝对的信任,花这些钱是没必要的。
婚姻中的成本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有声誉方面的,有时后一种成本更重要。婚礼的价值不仅在于花钱,还在于“广而告之”。如果所有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你结婚了,你越轨的成本就大大提高,因为那样做会损害你的声誉。如果一个人与你谈恋爱,与你同居,但他不愿意让任何人知道,甚至不愿意让你见他(她)的父母,那就意味着他并不真心爱你,至少不准备与你结婚。
结婚证、婚礼、酒席等所具有的承诺作用,其实不在于法律意义上,而是在于社会规则。承诺的可信度是基于限制自身的可选择性。当领取结婚证或者摆酒席的时候,意味着身份从未婚转变为已婚,具有已婚身份的男女,会因此而降低择偶的可选择性。
制度
婚姻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劳动力,以及稳定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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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一夫一妻制
按照普通比例,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约有十分之一的成年男性可以采用一夫多妻制。但是剩余的光棍将在雄性竞争意识的激励下成为可怕的破坏力量,直到威胁群体中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自古统治者就知道,一夫多妻制是社会动荡的原因之一。从小处说,将会引发性犯罪率上升。从大处说,还可能成为社会暴乱的导火索。古代的历次农民起义多数参与者都是光棍,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了,对社会秩序也就没有什么可在乎的。任何一场大规模动乱都可能导致无数人死于非命,其中自然包括那些一夫多妻者的后代,而且他们的损失可能更为惨重,因为他们将成为暴力攻击的首要目标。
普通人的优选策略是降低理想高度,转而寻求基本的婚姻方案,那就是一夫一妻制。那是受到经济规律制约的结果,同时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当雄心万丈的男人无力找到更多的妻子时,保底策略当然是先娶一个妻子再说。在两性平衡的大框架下,仅从数学上考虑,一夫妻制也是相对现实的模式,是能满足两性需求的最低配置,也是缓解雄性竞争的最佳策略,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普通男女都能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成本最低、可行性最强,因而最容易普及。
男性希望一夫一妻制,是因为这种制度可以最大化的保证父权明确。女性和男性的情况有所不同,女性不存在母权明确的困惑,她们和任何男性生下的后代,都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既然如此,女性为何要与特定的男性合作,而不是每晚与不同的男性合作呢?因为女性频繁更换配偶并不能带来更多的生殖回报,反倒可能使后代面临灭顶之灾。雄性要想确保自己的生殖回报,就必须确保雌性生下自己的孩子,而不能生下别人的孩子。当它们发现雌性身边来路不明的后代时,就会顿起杀心。只有将父权模糊的后代杀掉,才能促使雌性再次进入发情状态,为自己生下父权明确的孩子,这就是雄性热衷于杀婴的生物学动机。女性在每个季节都可以生育,每年存在次怀孕的潜力,又为雄性杀婴提供了强大的动机,导致男性也会的现杀婴行为。人类为了避免可怕的杀婴威胁,这才倾向于采用一夫一妻制,以此明确父权,让男人不必再起杀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女性甚至进化出了一种重要的生理特征,以此对抗男性杀婴的冲动,那就是隐蔽排卵。隐蔽排卵可以在基因上做到模糊父权,让男性无法判断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也就为不是那个男性的孩子谋得一线生机。
单偶制(一夫一妻制)是国家对婚姻市场进行配额管理的结果。压缩男性的婚姻需求,即把已婚男人排除在婚姻市场之外,就能降低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价格,进而保证比较贫穷的男人娶得上妻子。可见单偶制更多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足够强大的政府无须利用多妻制来化解政治风险。实际上只有强大的政府才有实力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尽管无力消除由此而生的一些社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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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一夫多妻制
女性接受一夫多妻制,并非男权压迫的结果而是女性主动迎合的结果。换一种说法就是,女性要比男性更支持一夫多妻制。
如果女人不支持一夫多妻制,这一制度就将无法顺利实施。纵然男人可以制定相关法律,但很少有社会公开支持强奸行为——富有的男人基本不是靠强奸来征服他的众多妻妾。
尽管超级富翁会有很多女人,但每个女人平均分配得到的财富仍然足以高过嫁给一文不名的乞丐。女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后代的生活也更有保障,那是女性支持一夫多妻制的现实原因,是对男性大富翁策略的积极回应,也是反复衡量利益得失与不断博弈的结果。
所有男人都应该明白,通过一夫多妻制获取的生殖回报与代价成正比。无法每夜都与所有女人同床,这给她们制造了出轨的借口与机会。为此男人不得不花费巨大的精力防范被戴“绿帽子”的风险,相关成本要比一夫一妻制高出很多。
一般情况下,一个男人的劳碌不足以养活更多的女人和孩子,这是简单的数学问题,也是制约一夫多妻制扩张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夫多妻制中男性普遍能获取到足够的资源养活众多女人和孩子,最后依旧会陷入内卷,而一夫多妻持有成本过高,包含防范绿帽成本,但是收益有限。自然状态下,健康男人的精子储存量只够一个半女人使用。当精子产量低于临界水平时,女人就很难怀孕。
单偶制未必对女人有利,而多妻制却可以增加男人对女人的婚姻需求,提高结婚女人的比例,降低女性的平均婚龄。
多妻制也有促进政治稳定的功能,尤其是在一个没有政府或政府孱弱的社会中,多妻制可以减少强势阶层对政权的威胁。如果富有的男人把多余的钱财用来娶妻生子,就没钱去招兵买马或供养门客了,这意味着多余的社会财富就被分散到了政治上无害的渠道。
实行多妻制,社会的弱势阶层就会威胁社会稳定;实行一妻制,社会的强势阶层就会威胁政治稳定。
古代社会之所以更青睐于多妻制,是因为国家能力有限,且统治者更担心强势阶层的政治威胁,但这种政治威胁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那么严峻了,相比之下弱势阶层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更加值得重视。但即使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作为强势阶层和政府(以及间接地和弱势阶层)之间的一种妥协,法律很可能会对卖淫嫖娼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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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内婚制
指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一称族内婚。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社会一个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从部落来说就是族内婚。
别称:血缘婚、族内婚
在母系公社中,每个部落都有统一的姓,其下又分为多个血缘氏族。内婚制要求成员必须在部落内氏族外选择配偶,即禁止与外部落人通婚,也禁止氏族内部近亲通婚。它是比群婚制更进步的婚姻制度。
进入父系阶级社会之后,内婚制指个人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宗教迷信集团或社会等级集团内部选择配偶,内婚制还与人种肤色有关。如某些印度教、犹太教、天主教和穆斯林只能在本宗教教徒之间通婚,古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早期白人社会还禁止与黑人通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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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倒插门
把年轻的女子娶进门,虽然婆媳之间或妯娌之间的冲突摩擦在所难免,但风险大致可控,不至于酿成严重的暴力事件。但要让一个年轻的男子“倒插门”,局面就危险得多,搞不好还会引狼人室。而如果整个社群被众多陌生的年轻男子频频入侵,其原有的组织结构就可能遭到破坏相比之下,女子天性不那么好斗,也不那么花心,紧密型婚姻选择从夫居,更容易维持稳定的社群秩序。
分类
种姓
在严格的种姓制度下,人们更愿意嫁给同一种姓的人。这在印度这个种姓制度广泛的国家尤为常见。
区域
当人们在同一个村庄或城镇结婚;有时这是出于方便,因为很难找到其他伴侣,特别是在高度农村地区。
阶级
阶级内婚制是一种更普遍的形式。它指的是在某一特定阶层内结婚。文化价值观通常会强化这种形式,会寻找具有相似信仰和生活史的伴侣。
门第婚又称为身份内婚,是魏晋南北朝时在世家大族中盛行的婚姻习俗,讲究门第和家世名望。这个时期,世家大族兴起,在政治上、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为了世代垄断此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粹,大族们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这种门阀婚姻不仅可以保住自身的高贵门第,还可以在朝廷中形成血统和婚姻结合的巨大宗法官僚势力,互相扶植,所以有的时候,门第婚也是一种政治婚姻,故人们都以与名门大姓通婚为荣。
世系
宗族内婚制是指将婚姻维持在一个大家庭中。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中国古代王谢两家联姻。
宗教
某些印度教、犹太教、天主教和穆斯林只能在本宗教教徒之间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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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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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现状
在早先年代里,往往是男性负责家庭主要收入,并且社会环境更利于男性从社会获取资源,所以,往往是男性管理家庭财产。
后来,所谓的女性集体觉醒,有那么一部分人,只会从家庭里不断索取,自己赚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老公赚的钱属于家庭的,便可以随便花。因此导致权利与责任的极为不对等。
女性平等、自由的前提是独立,人格独立与经济独立。经济不独立,需要从别人那里索取何谈平等?
婚姻对于现代女性缺少基本的约束力,对于没有道德感的那部分女性来说,道德与法律对她没有任何约束力,缺少对权利的约束,便会肆意妄为,让一段婚姻变得不确定。而男性便会因此拒绝支付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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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管理
管钱不管账,见审批支出。
管账的不接触钱,独立审计。
财权在握,做预算控制。
事权在握,提预算需求。
如果事权、财权、审批和支付这几个职能混在一起,大概率会出事。
谁对家庭财产增量贡献更大,以及理财能力更高,谁应该有优先管钱权。
在家庭单位中,谁管钱谁就要负责公开账目,因为双人家庭没办法剥离出一个第三方进行审计,只要账目和资金周期性的公开,能对的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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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
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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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语录
男人娶自己爱的,他才会有奋斗目标有上进心。女人嫁爱自己的,才会有人疼有人护。
从能力上说,绝大多数人是不适合婚姻这种形式的,既没有这方面的天赋,也没有这方面的努力,但偏偏他们又对婚姻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
父母阻断婚姻是他们的决定,但将来你幸福不幸福都没法让他们找补,所以该怎么样,还是得自己做主。
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
人品固然重要,然而真正决定这个男人能否在婚姻生活里让你幸福,却是他的性格,如果一个男人性格懦弱,处事糊涂,他是很难给你幸福的,哪怕他的初衷是为了不让任何人受伤,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重伤身边所有的人。一个男人,不能在你受委屈时,挺身而出,不能在你孤立无援时,站在你身边,他是无法在漫漫岁月里,给予你想要的爱情。而决定这一点的,往往不是人品,而是性格。
你选择嫁给一个人,就选择嫁给了一种生活方式,人都不一样,生活方式会一样吗?
有趣的人可以和你一起探索世界的奥秘;成熟的人可以让你当一辈子的小公主;但如若你找一个负能量满满的人,那很可能你会和他一起颓废下去。
有人问我如何看待在最艰难的时候离开自己的人?我觉得:未来你好了,离开的人就是没眼光;未来你颓了,离开的人就是很明智,离开的人怎样取决于你的未来怎样。
有些人的婚姻,就像执行着低级欲望的自动化程序。
晚婚,最大好处是知道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再去结婚,最大的坏处是想清楚之后,发现没有必要了。
在法律关系中,夫妻关系是高于亲子关系的,因为契约中的信任应该强于人类固有的情感。
婚姻是你这辈子唯一一次亲自选择家人,你想和什么样的人牵手走完这一生,就找什么样的人。终有一天你会明白,经济基础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教养、担当、责任心、控制情绪的能力、说话方式以及处事态度。结婚的意义就是万家灯火有一盏灯是为你而留,而不是鸡飞狗跳有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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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pane 俗语
夫妻无缘不聚,儿女无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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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子
有一些人自己结婚了,就开始催别人结婚,搞得我以为婚姻是什么传销组织,必须要发展下线。
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在长辈看来你到了该结婚的年纪,而你自己却认为到了该退休的年纪。
如果有一天,朋友圈发的是婚纱照,那说明嫁的是心上人,如果发的是结婚证,那说明嫁给了合适的人。
婚前:”你怎么还不结婚?” 婚后:”你怎么还不生?” 生了之后人生大崩坏:”都你自找的怪谁?”
判断能力下降就会结婚,理解能力下降就会离婚,记忆能力下降就会再婚。
民政局的朋友讲过一件事:平时有夫妻红着脸来离婚,他们是会劝劝的;如果是等孩子高考完再离婚的,就不用劝了。
董明珠和陶华碧都说自己人生最大的转折点是丈夫去世,否则她们可能会做一个平凡的母亲在家相夫教子。嗯,多少个女首富其实是被丈夫耽误了。不要懈怠,不要消沉,今天就毒死老公,勇敢走上人生巅峰。
“他花了一生的积蓄,买了一个橘子,但却是被扒开的,里面已经烂了,他想扔掉,但他没有钱买下一个了,他含泪吃着橘子,失去甘甜,留下的只有苦涩,他阵阵恶心,咽下并勉强笑着说,真好吃”
结婚可能会使两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变成三个。
为什么人结婚非得挑个好日子,而离婚就不挑日子?因为结完婚就没有好日子过了,而离了都是好日子。
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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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上进心洗钱,无痕转移财产
众所周知,现行的婚姻法,是保护婚前财产的。
但是某些女性通过撺掇男性用婚前财产创业,如果能盈利或者持平,甚至亏损,也可以将婚前财产洗成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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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门当户对
所谓门当户对,不只是对经济条件的说明,也是对父权的检讨。
门当户对中的男性代表着有支付社会资源的能力,女性代表着家庭有保护父权明确的能力,彩礼在这个方面来说,一定程度的补偿女方家庭为了保护父权明确这条社会规则产生的成本。在古代为了保证女性子女的父权明确,需要构建深门大户,奴婢丫鬟等支出,理应收到更多的彩礼。
而部分现代社会女性自由,无视这种规则,并且家庭并没有为此支出成本,且那部分女性拒绝婚检,则男性无需为此支付补偿金是合理的。
普通人家的姑娘没有深居绣阁的条件,简单的要求就是举止有度、衣着得体。这些要求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而且体现在舆论层面,成为宣扬贞洁意识的主要战场。如果女方没有为此付出额外成本,则谈不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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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女性未婚、离异、丧偶,会加速衰老
女性未婚、离异、丧偶,会加速衰老[^成年人群衰弱]。而男性此类状态会呈现正负变化,只是区间值变宽。
[^成年人群衰弱]:陕西省成年人群衰弱的流行特征及其影响因素重要性评价研究 · 李宗锴等 ·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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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男子失业超一年,老婆提离婚,离婚率超过 80%
声明:数据不可考证,未找到源头,但基于“多数人的婚姻本就是一门生意”这个认知,结论置信度颇高。
此问题解答非常简单,如果一个人上班只是为了工资,在老板超过一年未能及时支付薪资的时候,员工提出离职合情合理。当一方未能及时“履约”,则默认“合同”失效。
若是夫妻结合,因男方有“财”,女方有“色”而在一起。在丈夫未能及时给予妻子金钱的时候,妻子便可离婚合情合理。同理可得:在妻子不能生育,亦或者年老色衰之后,丈夫提出离婚也应该合情合理。
要么同时合理,要么同时不合理,只能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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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女性结婚年龄与成本
女性结婚年龄越晚,需要维持外貌的成本越高,想要与同等价值的男性进行匹配的代价也越大。
每晚婚一年,需要有两年的“能力”提升作为补偿^年龄补偿。假如以平均结婚年龄30岁为分水岭,同一个女性,达到 40 岁优秀生存能力基准的女性,“价值”等同于 25 岁生育能力的女性。倒也不是说女性走生存路线不好,而是说,走生存路线会比较累。九秋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不后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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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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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男女平等之困惑
评价男女平等,我们却打算从男女不平等说起。这是因为不平等有着更漫长的历史,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它是常态,是主流。不平等的原因、功能、道理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借鉴,它可以映照和衬托出“平等”的收获与代价。
男女不平等不外两种类型:女性凌驾于男性之上和男性凌驾于女性之上,即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
关于母系社会的第一个问题是,历史上究竟是否真的存在过这样的社会。正统的观点当然认为母系社会实实在在地存在过。但这观点日益受到强有力的挑战。史蒂文·戈德堡在《父权制的必然性》一书中驳斥了大多数人类学家的这种主张:在人类社会中曾经存在过妇女统治的社会,或是在男女关系中妇女执掌大权的社会。玛格丽特·米德认为,该书引用的资料无瑕可击。
认为母系社会曾经产生并得以维持一段历史时期的两个主要论据是:(一)妇女曾在生产中发挥着比男子更大的作用,即那时男子狩猎,女子采集,而采集比狩猎更有保障,以及妇女在农业的产生中发挥了作用。妇女因其生产中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二)那时人类尚未开始定居,氏族不断迁徙游动,男子流动性更大。妇女因承担养育子女与照顾家庭的职责,从而为流动的氏族提供了凝聚中心,因而在氏族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上述第一种解释是难于成立的。首先,考古学并不能为这一说法提供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证据。第二,从逻辑上这一说法亦难成立。如果采集比狩猎更有保障,男子体力更充沛,他们为什么不可能从狩猎转向采集。第三,统治权的获取不会仅仅取决于社会生产中的角色与功能,它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二种解释似乎含有更多道理,即在维系家庭与氏族的过程中,妇女的性别角色发挥了更大作用,从而使她们一度统治氏族。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对特罗布里恩德岛上的原始部落的考察中,发现他们不知道生殖的原因、父亲的存在及人类与父亲的联系。“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他的论点是很难推翻的——全人类都必定经历过特罗布里恩德岛民现有的那种生活,因为过去无疑有过一个不知道父亲的时代。”是因为“父亲的不存在”,才使母亲的地位上升。虽然强悍男性的代表——舅舅,在母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只是辅佐母亲,代替不了母亲的功能。生殖的神秘、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都因“父亲的不存在”而凝聚在妇女的性别角色之上,从而有了一段妇女统治的时代。
因为妇女的统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群婚结束,父亲出现后,昙花一现的母系社会便告终结,从此让位于漫长的父系时代。
男子靠什么获得了性别上的统治地位?正统派的思想也是一以贯之的。他们认为性别在生产中的作用开始转化,遂使男子地位升高。我们以为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是漫长父系社会中男子社会统治地位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那只是第二位,只是后来才愈形重要的。过份强调社会生产中的位置对社会权力与地位的作用是一种狭隘的思想方法所使然的。现实中的社会权力既与生产相关联,又保持其一定的独立性,具有其自身的逻辑。使男子获取了社会统治权的第一因素是战争。罗素说:“由于女子不能打仗,所以家庭事业不如男子掌管有效用。”而对外的战争不可能不影响一个氏族、部落的内部结构。一个对外握有强权的性别群体不会在内部甘心沦为二等角色。罗素还说:“父权的发现使人类社会比母系时代更有竞争性,更有能量,更有生气和掠夺性。”我则以为与之逆向的逻辑更有道理,即人类社会固有的竞争性与掠夺性选择了男子占据统治地位。为什么一定会选择男子?因为男性身体更有力量。托夫勒说,一部人类历史,其中基本的权力资源不外三种:暴力、金钱、知识。在早期的人类历史中,暴力占据支配的地位,男子更有力量,因此占据了统治权。事情就是这样简单。
我们从不轻视社会生产中的位置对人们社会地位的影响。而在自远古至前工业化社会(甚至包括工业化社会)中,力量始终在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男子也必然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优势。
正是因为在前信息社会中,力量是权力争夺(战争是其最显在的形式)与社会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而男子更有力量,因此他获得了社会权力。又因为在权力争夺与社会生产中,力量的作用渐渐让位于智力与知识,因而男子在两性中的优势渐渐失去,女子在两性中的劣势渐渐好转。因而也才可以说“文明史主要是一部父权逐渐减少的记录。”而这种减少与逆转也正发生在机器取代了体力的伟大工业革命之后。妇女解放的宣言奏响于18世纪末叶的法国大革命之中,妇女解放的大潮勃发在19、20世纪,都是“权力的转移”与“生产力的转移”之大势所酿成的。而在权力基础与生产力基础变更之前,父权制是无可谴责的,它是群体内外残酷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减少内耗增加效率的合作结构。
在父权制的漫长历史中,统治者建立和完善了与之配套的意识形态。铸造性别的这套意识形态是专横而缺乏弹性的。但古代社会中哪一套意识形态又不是这样呢?古代社会缺乏一种分工制的纽带(杜尔凯姆称之为有机纽带)将社会维系在一起。这个社会的维系与凝聚靠的是信仰、习俗的一致性。建立在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秩序是得来不易的,必须为之牺牲个性,必须杜绝越轨行为以换得秩序的安全。如果说一切古代意识形态均带有此种专横的特征,对性的渴望与追逐则一向是一切社会秩序的腐蚀剂。为了维护秩序,性别规范自然就成为了最专横、不可逾越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内化在人们心中,造成了性别的社会角色。我们不赞同米德所言“两性人格特征的许多方面极少与性别差异本身有关”,但确实赞同文化与意识形态的作用在性别差异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文化的功能之一是成为人类生存的工具,帮助他提供生存的方式和秩序,而不必要每个当事者费尽心思去选择行为方式。古代的性别规范完成着这一功能。那时候的夫妻不会像今天中国的夫妻在家庭事务的分工合作中这样冲突、惶惑、无所适从。当然,也因为这一性别规范的专横无弹性,越轨的事情必然发生。比越轨更多的,是那些个性强悍、才华卓越的女子被扼制在这一刻板规范中。这正是父权制的代价。
古代的中国社会建立了最完备的父权制,现代的中国在智力与知识对权力与生产的决定作用上,在社会物质富裕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然而我们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当然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却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城市中的男女拥有一致的就业机会,获取同样的工资,农村中的男女获取同样的工分,领导岗位要配备妇女名额,等等。
这种超前的、动用行政力量造就的妇女解放的直接后果是使得家庭关系紊乱。我们说文化的功能之一是为人们提供生活模式,减小他们选择与摸索中的混乱与困顿。而我们的妇女解放运动仅仅将妇女推上了社会,却没有为她们提供家庭中的角色模式。家务该由谁来做?中国人失去了社会文化的引导,只好听凭当事者们去摸索、选择、碰撞、磕打。于是家庭矛盾丛生,角色冲突千奇百怪。
即使打碎了旧的性别模式,在新型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关系中,积四十余年的实践,人们也应该摸索尝试出家庭生活中新的性别分工。然而我们却没有找到。究其原因,在于一种强大的行政力量,通过扶助弱者压制强者,干扰破坏着家庭中强者与弱者的正常分工。甚至使得弱者误以为自己不弱,强者丧失了应有的自信心。
它首先使中国社会失去了男子汉。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分配系统中,在体力依然成为生产力基础之组成部分的国情中,一个普通男子应该能比一个普通女子在生产中作出更大贡献,获取更多报偿。但是我们的分配系统贯彻着荒诞的“同工同酬”的平均主义原则,它帮助妇女补足了她与男子的工资差额。当一个男子拿着同样多的工资回到家中的时候,他失去了他昔日的尊严。又因为他的体力毕竟明显地优于他的妻子,便只好比工资不少于他的妻子干更多的家务。在一个不受行政力量干扰的分配系统中,两个人会有他们明智的选择:强悍的男子出外挣更多的钱,弱小的女子守家作更多的家务。是社会主义对妇女的恩赐,使得中国男子看不到自己的力量,扎进家务中,日益女性化。美国学者吉尔德对国家福利所作的批判是富有启示的,他说:
婚姻的解体并不是因为规章决定,而是因为福利水平破坏了父亲在家庭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所处的权威地位。他在自己家里不再感到有男子气概。……在福利文化中,金钱变成不是由男子通过辛勤劳动赚来的东西,而是由国家提供给妇女的一种权利。……再没有比日益认识他的妻子和儿女如果没有他能生活得更好更加伤害这些男性的价值了。……从打猎的原始时代起,经过工业革命,一直到现代生活,这种男性的活动范围都是十分明确的,可是现在他已被富于同情心的国家背弃了。
这种政治推动的妇女解放,也使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女性。在近四十年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女子从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价值是什么,相反她只一味跟从政治的指引,以男性的指标作自己解放的标志:作女拖拉机手、女飞行员、女垃圾清洁工、女勘探队员。似乎完成了这些便是妇女解放的获得。实际上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男子的价值与特征前所未有地席卷社会。也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妇女的价值与特征遭受了最大的沦丧。“解放”就是变成男人,这真是绝大的嘲讽。
正是因为这一解放运动是以扶持弱者、抑制强者为手段的它把男子赶进了家务,把女子推向了社会,它使强者不敢相信自己的力量,弱者误以为自己不弱,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基本分工,瓦解了社会的起码的效率。在日本社会中,一个女子成年后到社会上工作,结婚生育后又返回家中,待孩子成人后她才再度进入社会工作。也就是说,在日本一个男人半个女人就完成了社会生产的现代化,同时又拥有一个整洁、舒适的家庭。而在中国,夫妻双双走入社会,却并没有完成我们的现代化,夫妻双双下班回家,面对一个肮脏凌乱、失去了分工与秩序的家。
这一解放运动将男子打回家庭,成为主妇,将女子赶向社会,成为强人,从而最终失去了男子的气概与女子的温情,沦落到一种“中性”或曰“无性”的状况中。此种“无性”又将使这个社会变得无色——色彩单一,无情——情感贫乏,无味——趣味枯燥。玛格丽特·米德说:
如果一个社会坚持不同年龄群体、阶级、性别群体应该拥有不同的人格标准以便它们在社会系统中各司其职,那么,……社会就会按个体特定阶级、性别、肤色甚至出生日期专断地给其规定穿戴什么样的服饰、遵奉什么样的行为规范、采取什么样的反应定式。尽管这样会妨碍个体天赋才能的充分发挥,却使一个丰富多采的文化的形成成为可能。……而消除男女性别人格间的差异,也许意味着文化复杂性的随即丧失。……这本身就需要文明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
尽管今天的中国社会又恢复了男女服饰上的多姿多彩,但人格深处性别特征的衰弱,怕是经过一代人的时间都难于复元。
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市场经济,终于开始结束社会主义的福利及其向妇女恩赐的平等。市场带来的变化之一是女子择业困难了,特别是女性大学毕业生。推行了四十年的事物可以毁于一朝一夕,至少也说明了这种解放与平等从来没有深入人心,它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实在太少了。或许从一种激进思潮导致的最激进的妇女解放一下子转变到公允地衡量人们的能力才干颇不容易,因而很难说今天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不带有矫枉过正的性质。又因市场是无形的手,企业有它选择雇员的权利,妇女此番择业上的受挫是严酷而无奈的。并且宏观地看,市场的这种歧视与选择并非没有道理和完全的不明智。一方面我们已经拥有了一支择业大军可供挑选,另一方面,一个年轻女子就业后不久就要面临生儿育女。我们还没有寻找到一种妇女雇员与雇主间工作报偿上的合理的交换模式。退职几年什么待遇呢?复出后原单位有义务接受还是重新谋职?真正的妇女解放不应干扰市场中自由公平的交换,而恰恰应建立在这种公平交换的基础上。以披上了“妇女解放”外衣的不公平交换出场,必然使人们退避三舍。
因为妇女要生儿育女的生理特征将在一定时间里影响她们从事社会性工作,也因为社会上劳动力的过剩,任何一个国家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女子或终生或一定时间内作家庭妇女。这本是正常的。但是中国妇女回到家中尤其困难,原因便是出来后回去难。她们见过了广阔的社会天地,经历了其中的苦乐,要她们回到斗室中格外困难。其实日本妇女大多有过几进几出的经历,但在那里已经有了模式。一个模式、一样习俗、一种人人都如此的生活方式可以释去当事的个人面临境遇变迁时的痛苦。而我们的社会中还没有这种习俗。因此经历过社会主义的妇女解放,又受到市场挫折的中国妇女将是痛苦的一代。这种心态的失调与精神上的痛苦大约需要一代人的时间去消化。
中国的每个家庭需要重新考虑其角色分工。我们曾经有过的妇女解放运动毕竟没有白白走过。在求学、择业上妇女都有自己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市场也开始摆脱政治恩赐的平等,开始其无情的选择。每个家庭又要因地制宜:是男人更有社会工作能力还是女人?怎样分工才有最佳综合效益?
每个中国妇女面临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官方恩赐的终结,都要重新为自己定位。再不是以男性的特征作为妇女解放的标志。妇女是人类群体中的一极,她应该把自己的独特的潜力展现出来,她应该找到切合自己的生存、工作、审美方式。为什么养育一个孩子比造一件商品低下,为什么在家庭中不可以兼营一些社会工作,为什么在工业革命的冲击下沦为单纯消费单位的家庭不会因妇女的开发重新成为爱情、生存、工作的共同体。男人们已经走入了现代社会为他们造就的窠臼中,难有生存方式的突破与创新。女子则刚刚跨出传统社会,尚处在现代工作方式的边缘上,充满了选择。她们不仅可望重新为自己定位,其潜力的开发还可能会为 21世纪的人类生存方式提供新的选择。
最后,让我们从代价的角度,概括一下这两个历史阶段——漫长的父权制时代和短促的政治化了的男女平等时期——中的得失。
父权制的最大收益在于为性别角色提供了一种模式,使他(她)们免于陷入个体选择的困惑与冲突中,得到一种“安全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分工合作的秩序,使之免于混乱,进而获得一定的效率。与此同时,父权制的最大代价是压抑个性,不允许一个出类拔萃的女子超越社会对性别角色的规定,从而极大地浪费着女性的才能。如玛格丽特·米德所说:
这种社会的每一个体都获得了一定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既带有绝望的意味,又是和一套固定的角色分不开的,即使如此,这种安全感仍然不失为高度复杂社会对所属成员的酬答。
“男女平等”时期的最大收益是它普及了一种观念,即女子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从而为女子发展潜能提供了机会。但是它迅速走向极端,变追求机会平等为完全的平等,以致造成了一种新型的、更为荒诞的不平等:弱者对于强者的剥夺。又因为这一价值观变追求男女平等为男女一致,从而消灭掉了由异常丰富的两性特征构成的复杂人世,造就了一个单调、苍白、贫乏的社会。它没有细致地为性别角色规定出各自的义务,只好听凭每一对夫妻自己去选择、争执和确认各自的分工,从而导致家庭生活中的无序、混乱与低效。平等并未获得,秩序与效率也丧失了。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或曰女权)?该怎样获得一种不以社会的混乱无序、男子的受剥削为代价的女子的解放?那就是认识到,平等是权利,而不是结果。女子有权利就学、择业、从商、参政,但能否得到某一职位却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非社会的恩赐。社会竞争的原则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上的偏见的。它对女子的态度应当是“上不封顶”,一个成功的女子可能成为学者、教授、巨商、部长、主席,社会决不施以人为的压制;同时又是“下不保底”的,一个女子没有社会工作的能力与欲望,或是在夫妻分工合作的选择中自愿成为家庭妇女,社会决不施以人为的扶持,保证她获取某种社会职业。我们说,力量、金钱、知识,构成了人类历史不同阶段中的权力与生产力的基础。今天的社会中,尽管知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力量与金钱仍然并非无足轻重。因此在今天的现实中,在平均的意义上女子还难于与男子获得平等的社会权力与地位。但在自身发展、社会参与、成就追求中她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我们从父系社会走来,我们面临着改造传统的任务,但决不是简单地全盘否定。因为今天的社会仍是昨天的继续,今天的权力与生产力的基础虽有变迁,并未同过去一刀两断,因而传统的部分内容也仍有其价值。
今天的女子有了更多的权利、机会和选择,但是社会上仍需有一个影响着多数成员的有关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文化模式。没有文化传统的引导,一切决定于个体的智慧,听凭当事者当下的选择,难免不是负担、困惑、冲突与混乱。怎样在拥有一种社会行为模式的同时对突破了模式的男女保持着宽容,怎样使一种必要的社会行为模式不瓦解于同样必要的宽容之中?这是传统社会未能解决的问题,它往往为了秩序牺牲宽容;这也是今天的社会并未圆满处理的问题,它往往为了个人选择牺牲了文化范式。这一深刻的矛盾与挑战其实贯穿在个人与社会的一切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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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也夫
来源:《代价论》第9章 男女平等之困惑
时间:1991年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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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apse-item 唐人离婚探析
关于唐人离婚,前人曾从多角度探讨【1】,但对唐律离婚条款在现实社会的执行情况及当时离婚实况的专门研究,仍存在着欠缺和不足。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结合正史、墓志及敦煌文献等资料,笔记小说源于现实生活,亦加采撷,对其加以考察。揆诸唐律,唐代离婚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男女双方或其中之一犯有“义绝”之罪及其它违律情形,须依国家意志强制离婚者,二是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之离婚,三是男女双方均同意的和离。除此,还有女子向官府请求仲裁离婚和男子无故弃妻的。以下按类逐项考察唐人的离婚,以史例释证,并略作解析,所引条款录自刘俊文撰中华书局版《唐律疏议笺解》。
(一)国家强制离婚
(1)为婚妄冒。即婚姻双方中男、女一方违约妄冒。《唐律疏议·户婚》(以下出自此者,简称《疏议》)“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议曰:“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例证1〗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本不许,懋因故胁求亲,惧而许之。择日迎娶,敬妻郑氏抱女大哭,女亦坚卧不起。小女为救父急难,代姊而嫁 [1](卷3)。
上例,吉懋为子求娶崔敬女,其家本不同意,因以故胁,后小女代姊出嫁。崔家属以大易小,妄冒为婚。
(2)有妻更娶。即男子犯有重婚罪。《疏议》“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议曰:“有妻更娶,本不成妻。”
〖例证2〗P.3354《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程思楚有“妻马”、“妻常”、“妻郑”三妻;程什住有“妻茹”、“妻王”;程仁贞有“妻宋”、“妻安”;程大忠有“妻张”、“妻宋”;程大庆有“妻画”、“妻卑”;程智意有“妻郑”、“妻薛”。白丁樊黑头有两母:母雀永觅,母曹,均应为其父之妻。
由上可知,起码在天宝初期,敦煌男子拥有多位妻子的并非孤例。时属安史之乱前的盛唐,敦煌陷蕃前,按理婚姻应依唐律。可能是敦煌地处边疆,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故而造成特殊的婚姻状况。内地即有多妻现象,亦当属个案。
(3)和娶人妻。即男子娶有夫之妇。《疏议》“和娶人妻”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议曰:“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例证3〗河南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尽亡其赀,不得归。妻问于卜者杨乾夫。杨内悦妻色,且利其富。利用占卜诱聘其成亲。后徐州平,可久丐衣食归闾里,往见妻,杨诟逐之。妻诣吏自言,杨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河南尹崔碣到任,冤雪,乾夫并前狱史下狱被杀,妻还可久。”[2](卷120,p.4320)
上例,唐末商人王可久外出贸易,逾期不归。其妻问于卜者,被其以计骗婚。卜者实犯和娶人妻之罪。崔碣依律杀之,以妻归王。
(4)义绝离之。即夫妻一方犯有“义绝”之罪。《疏议》“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
查《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例证4〗令狐楚《为人作奏贬晋阳县主簿姜鉥状》记:臣刘氏堂外甥,左补阙某第三女,是臣亡叔庶子绛州刺史勋外孙。父身早亡,臣妹多病,及臣总戎,来相依止。臣见其长成,须有从归。晋阳县主簿姜鉥,诚非匹敌,误与婚姻。其人如兽之心,同人之面,纵横凶悖,举止颠狂。旬月之间,豪横备极,恶言丑语,所不忍闻。臣以为夫妇之道,无义则离,因遣作书,遂令告绝[3](卷542)。
从姜鉥的举动看,应对妻刘氏有家庭暴力行为,刘氏堂舅以义绝为由,要求离婚。
(5)奴娶良人为妻。《疏议》“奴娶良人为妻”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依此,唐时主人为奴或奴自娶良人为妻,依律当离,是唐律对已有等级秩序的维护。
〖例证5〗许敬宗子太子舍人许昂,母裴氏早卒,裴侍婢有姿色,敬宗以为继,假姓虞氏[4](卷9,p.140)。韦庶人乳母王氏,本蛮婢,窦怀贞聘之为妻,封莒国夫人。[4](卷9,p.144-145)
唐代良贱色类有别,禁止不同等级的人为婚,但许、窦以婢为妻,均未受制裁,表明了权贵对法律的践踏。
(6)居父母夫丧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疏议》“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议曰: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
又“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议曰:“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
〖例证6〗贞元三年,光禄少卿同正张茂宗许尚公主。公主至十三岁,茂宗母亡,遗表请终嘉礼。德宗即日授云麾将军,起复授左卫将军同正、驸马都尉。谏官蒋乂等论曰:“自古以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者。”帝曰:“卿所言,古礼也;如今人家往往有借吉为婚嫁者,卿何苦固执?”又奏曰:“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贫乏,且无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者。至于男子借吉婚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复成礼,实恐惊骇物听。况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未失,且合礼经。”太常博士韦彤、裴堪亦谏。德宗不纳,以义章公主降茂宗[5](卷141,p.3860-3861)。
德宗在女婿居母丧期间嫁女,准律茂宗当徒三年,并处离婚。事实却是当时多借吉为婚嫁,以致王梵志诗有“天下恶风俗,临衰命独(犊)车”之语[6]。说明了当时执法者本身执法不严,践踏法律。
(7)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疏议》“同姓为婚”条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议曰: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又“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以上条款禁止血亲结婚和女子于前夫本族内再婚,说明了唐律强调礼法和对尊卑秩序的维护。
〖例证7〗天宝末,赵郡李希仲嫁女闲仪于临淮县尹崔祈为继室,而希仲与婿祈为“内外三从之昆仲”[7](卷159,p.1142)。崔晤、李仁钧二人为中外弟兄,李娶崔晤之孤女为继室。[7](卷160,p.1148)据陈寅恪考证,白居易之父季庚“实与亲甥女相为婚配”,“其父母之婚配不合当时社会之礼法人情,致其母以悍妒著闻,卒发狂自杀”[8]。
前述两女婚配,属血亲婚,后者还是中外表亲,为“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不合唐律。白家舅甥为婚,依律当徒一年并处离婚,因此史多讳言。说明唐律执行虽有折扣,当事人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和制约。
(8)除上述外,以下三种情形,依唐律当离婚,史乏例证,仅列条文如下:
娶逃亡妇女。《疏议》“娶逃亡妇女”条:“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
监临官与部民婚。《疏议》“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各离之。”参诸令,娶妻亦禁。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9](卷83)。
夫卖妻为奴婢。《唐律疏议·贼盗》“略卖期亲以下卑幼”条:妻服虽是期亲,不可同之卑幼。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
以上约计十种情形,依律均须离婚,会赦亦不免;若判离而不离,从奸法论断。据《疏议》“违律为婚离正”条: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议曰:“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10](p.1073)。但从诸实例可知,法律并未完全执行,妄冒婚、重婚、良贱婚、居父母丧婚、近亲婚,唐代均有。
(二)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而离婚
唐代男子享有“七出”特权,并有法律保障。依唐律,妻犯“七出”而不合“三不去”者,可以出妻。据《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议曰:七出者,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妻无子者听出”,指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例证8〗李元素为郎官时,再娶石泉公王方庆孙女为妻。及贵,溺情仆妾,寝疾昏惑,听前妻无良子之谮,以礼义乖觉、无子而出妻,给与非厚。妻族上诉,诏谓李“初谓素有丑行,不能显言,以其大官之家,所以令自处置。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唯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5](卷132,p.3658-3659)
上例,李元素以无子为藉口出妻王氏,未告报妻族,给与非厚。据开元二十五年令,弃妻有七出之状,“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之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11]则王氏之出,不符合“七出”条件和法定离婚程序,李终被免官罚赀。
〖例证9〗慎氏为毗陵庆亭儒家之女。与三史严灌夫,结姻好,同归蕲春。经十余秋,无胤嗣。灌夫拾其过,出妻,令归二浙。”[12]
此为无子出妻,从唐诗亦可见。张籍《离妇》云:“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讬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念君终弃捐,谁能强在兹。……有子未必荣,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13]
〖例证10〗李回秀之母少贱,妻尝詈媵婢,母闻不乐,回秀即出其妻。曰:“娶妇要欲事姑,苟违颜色,何可留?”[2](卷99,p.3914)这是以不事舅姑出妻。
以七出名义出妻,不始于唐。瀛州饶阳刘君良,四世同居,无私产。大业末荒馑,妻令鸟雏斗鸣,劝其异居。计漏,斥去妻,复与兄弟同居[2](卷195,p.5579)。这是因口舌是非出妻,表现了封建社会中有些人的婚姻主要是服从于家族利益。
〖例证11〗德宗时,中军鼓角使、左神武军大将军令狐建妻,成德节度使李宝臣女,建将弃之,诬与门下客郭士伦通,榜杀郭而逐其妻,郭母痛愤卒。[2](卷148,p.4766)
上例,令狐建诬妻与门下客私通,以“淫泆”弃之。这是男子利用其主导权,藉口“七出”出妻之尤者。
(三)夫妻和离
夫妻感情不相和,严重影响家庭和谐。颜师古之父思鲁“与妻不相宜”,苦谏,父不听,乃致父子情有所隔[2](卷198,p.5642)。唐律允许性情不合的夫妻和离。《疏议》“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条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例证12〗殿中侍御史李逢年妻,中丞郑昉女,“情志不合,去之。”[7](卷242,p.1872)此为感情不和离婚。
〖例证13〗会昌六年,右庶子吕让进状:“亡兄温女,大和七年嫁左卫兵曹萧敏,生二男。开成三年,敏心疾乖忤,因而离婚。今敏日愈,却乞与臣侄女配合。”从之[5](卷18上,p.609)。
吕温女与萧敏的离婚,贾艳红归之于“弃夫”[14],陈丽、门玥然认为萧吕离婚,是萧敏因患心疾,以行为“乖忤”主动提出离婚的[15]。而法律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女子若提出离婚而男子不同意,是不可能离婚的。《疏议》190条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因此,二人的离婚很可能是夫妻和离,不排除萧敏已病,不欲连累妻子而主动求离。
〖例证14〗元和七年《唐陕州安邑县丞沈君妻弘农杨夫人墓志铭》曰:“以去家相离,疾心缠疾,每约于夫,请于姑,日愿衣褐还家,请夫别娶。”[16]此为相约合离。
〖例证15〗敦煌遗书中发现有十余件放妻书,个別作夫妻相别书,多为样文。有六件约书写于九世纪:S.343背《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P.3730背《某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S.5578、S.6537背《放妻书样文》,P.3212背《夫妻相别书文样》,P.4001《女及丈夫手书样文》,为夫妻和离书凭。P.3730作夫妻“今已不和,相(想)是前世怨家,贩木(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具名书之,已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缘(怨)舍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蓄献柔仪。夫愿娘子千秋万福。时次某年某月日。”
放妻书是用作敦煌当地人的离婚样本来参照使用的,体现了民间离婚的实际情形,具有普遍意义。刘文锁从基本格式、时代与内容几方面对其作了分析 [17],可参阅。据前《唐令拾遗》“弃妻须有七出之状”,此处放妻书之“会及诸亲”,双方六亲眷属应是见证人,并要签字或画押,法律不承认私放。以上放妻书即双方离婚的书凭,用作再婚证明。P.4001《女及丈夫手书样文》曰:“今见父娘诸眷属等,以各自当投取散意,……今对六亲放者,皆生欢喜,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押。”S.6537背《放妻书样文》亦曰:“会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为留后凭,谨立。”
值得提出的是,所谓夫妻和离,乐观估计,双方初始均同意离婚的最多只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由于古代男尊女卑,男子往往掌握着婚姻的主动权,加上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女子往往是婚姻的弱者,很少享有主动离婚的权利。许敬宗曾宣言:“田舍翁多收十斛麦,尚欲易妇。”[18](卷199,p.6292)就形象地说明了这点。
因此,唐律所言之和离与放妻书达成的和离,其中很可能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男子提出离婚,而女子被迫同意的【2】。陶毅、明欣认为:婚姻既是“合二姓之好”,其亲疏存废不仅关系当事者本人,还直接影响家族的利害荣辱。即使迫不得已离异,也不能不顾及家族间的关系,往往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变通形式。“和离”制度是一种缓和形式[19]。张艳云指出,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20]。虽稍嫌绝对,仍道出一个事实:以和离形式表现而实际为女子被弃的离婚,应是和离中的多数。和离得到法律确认,具有进步意义,但也不可对之做过高估计。唐代男女地位不平等,不仅表现为男子享有七出之权,享有更多婚姻主动权,从法律也可见。
相较男子,女子无离婚自由。据《疏议》“义绝离之”条:“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当然,女子可向官府请求公牍判决离婚,只不过要承担一定恶名,不像男子那样冠冕堂皇。尽管唐代社会风气较为开放,但仍会对其再婚有一定影响。唐律规定男、女犯重婚罪,即男“有妻更娶”或“和娶人妻”(此表述方法是以男子为主体的),处以不同的科罚,也说明男女的不平等。依前述,女子犯有重婚罪,“和嫁娶”有夫之妇为妻(或妾)之男方或有夫之妻(或妾)嫁人之女方,判强制离异,并各“徒二年”。而男子“有妻更娶”,判决离婚外,仅“徒一年”。同样犯重婚罪,男子“徒一年”,女子“徒二年”。刘俊文已指出:“此种同罪异罚之现象,固然基于封建礼教‘男尊女卑’之纲常,但也说明唐代社会中确实存在男女在婚姻上的不平等。”[10](p.1053)
以上夫妻和离的书面凭证,多谓放妻书,也有别称,P.3212背称《夫妻相别书文样》、P.4001称《女及丈夫手书样文》。杨际平指出,“放”字乃放归本宗之意[21],放妻书虽无贬义,却不如夫妻相别书及女及丈夫手书,更显示出双方的主体地位。这里的放妻书多透露出以男子口吻书写,男子对女子放归的意思。放妻书内容中具有男子同意女子再嫁,对其未来的祝愿之词者居多,而女方对男方祝愿的相对少见,敦煌放妻书中,仅P.4525《宋初留盈放妻书》表明了“自后夫则任娶失(妻),同牢延不死之龙(宠)”之意。这表明唐代和离中的男女地位是有所不同的,是现实社会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反映。
(四)仲裁离婚
除唐律规定的以上三种离婚类型,还有女方向官府请求仲裁离婚的。公牒成为双方离婚与再婚的凭证。
〖例证16〗魏元忠男昇娶滎阳郑远女,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人,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因就元忠求离书,明日即改醮。殿中侍御史麻察状弹劾,郑远从此废弃[4](卷3,p43)。
上例,郑远因女婿在政变中被害,为女向亲家求离书。但因改嫁之速被弹劾而遭废弃。
〖例证17〗临川邑杨志坚,嗜学居贫。山妻厌其 臛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妻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内史颜真卿案其妻: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将之决二十,任改嫁。赠杨布绢各二十匹、禄米二十石,署随军,令远近知悉。此后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22。
上例,杨妻因家贫到官府请求公牒准予离婚。颜内史认为以贫弃夫,有伤风化,“笞二十”,判离。据之,此前江左弃夫者似并不少。
〖例证18〗开元十年,奚国王鲁苏嗣入朝,诏令袭其兄饶乐郡王等职,仍以固安公主为妻。而公主与嫡母未和,递相论告,诏令离婚,复以东光公主妻之[5](卷199,p.5355)。
以上因婆媳不和而由皇帝做主裁决离婚,可能是女方身份为公主之故。
另外,还有男子无故弃妻的,也占离婚的一部分,附于此。
〖例证19〗唐初,张亮“弃其本妻,更娶李氏”[5](卷69,p.2515)。来俊臣弃故妻,奏取太原王庆诜女[4](卷3,p.44)。进士崔颢更甚,娶妻惟择美者,俄又弃之,凡四五娶[2](卷203,p.5780)。京兆尹光舆之子源休,妻为吏部侍郎王翊女。因小忿而离,妻族上诉,下御史台验理,休迟留不答款状,除名,配流溱州 [5](卷127,p.3574)。
弃妻与出妻有所不同,并不合唐律。据前唐律,未经官司处断,“妻妾擅去者,徒二年”,而并无相应的男子“擅去”之条。事实上,唐代男子地位攀升后,不乏始乱终弃者。元稹撰《莺莺传》自叙其对“莺莺”之始乱终弃,并以文辞自许,旁人亦不为之怪,即这种土壤存在的表现。但源休之除名配流,似说明无故弃妻,有时也会受一定制裁和谴责。
综合上述离婚事例,唐代虽是中国古代较为开明的朝代,但相较男子,女子命运仍多不自由。究其原因,一是唐代仍然是男性具有主导权的男权社会,男子可以“七出”名义出妻,具有离婚的主动权。二是其时男子具有较强的经济地位,女子要离婚缺乏经济条件的支撑。同时,唐律明确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离婚,敦煌放妻书样文证明了其存在,表现了对感情的重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注释:
【1】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将唐代离婚分为七出、义绝、和离、任意弃妻四种。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列有唐代离婚法律,并对之进行笺解。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专设一节,利用唐代墓志资料对义绝与和离作了探讨。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举例说明了官员离婚与民间和离两种离婚方式。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将历代离婚按原因分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法定原因、政治原因、其他原因、协议离婚等。但对唐人离婚的论述嫌少。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专列离婚制度一节。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下篇《中国婚姻史丛稿》对论汉唐时代的离婚与“七出”进行了研究。将汉唐间因政治原因而致离婚者分为因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离婚、迫于掌有政权者的命令而离婚、因欲高攀贵族富戚而离婚三种,见第280-281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分七出、义绝、协离三类对历代离婚有简介,只较少涉及唐人离婚。陈大为《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2期)将唐律所载离婚形式分为包括七出、义绝的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未展开。
【2】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首章“婚姻”言:“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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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么振华
时间:2009年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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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
:::: collapse-panel accordion
::: collapse-item 白头吟
歌曲
歌词
一曲当年,你折柳,浮桥边
两地相思,凤求凰,饮花前
三剪桃花,笑春风,映人面
四时不见,五更深,滴漏断
六月风过,脉脉却轻寒
七弦难弹,绿绮琴,心已变
八行谁书,长相思,勿相见
九重远山,十里亭,月不满
明镜应缺,皎若云间月落华年
朱弦未断,五色凌素青玉案间
朝露夜曦,几连环也从中折断
芳时曾歇,今日偷把旧日换
青丝缠雪,吟别一场暮色残年
如初相见,对镜心意兀自散乱
锦水长在,汤汤与君诀天涯边
共灯一盏,琴尚不灭的缘牵
一曲当年,曾惜缘,弱水岸
两地相思,非无凰,醉花前
三剪桃花,随流水,空流转
四时不见,五更深,滴漏断
六月风过,脉脉却轻寒
七弦难弹,绿绮琴,心已变
八行谁书,长相思,勿相见
九重远山,十里亭,月不满
明镜应缺,皎若云间月落华年
朱弦未断,五色凌素青玉案间
朝露夜曦,几连环也从中折断
芳时曾歇,今日偷把旧日换
青丝缠雪,吟别一场暮色残年
如初相见,对镜心意兀自散乱
锦水长在,汤汤与君诀天涯边
共灯一盏,琴尚不灭的缘牵
愿得一心,执手与君吟天涯边
白首不离,一线三世的缘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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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碎念
现代婚姻不光没有任何价值,并且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约束,既没有责任义务,也没有对配偶的权利。
无论男女,都无法对配偶有异于陌生人的支配权。比如不能强制配偶做饭、带孩子、生孩子、工作等等,甚至于对于配偶出轨也没有任何有效的制止措施。也就是说只要配偶不愿意做,是没有任何合法方式强制其去做的比如生孩子;只要配偶愿意做,也没有任何合法方式强制其不去做,比如出轨。
所以结婚与不结婚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既不会因为婚姻赋予某种权利,也不会因为婚姻需要某种义务。
现代婚姻实质上已经名存实亡的。